{"billNo":"1071108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議案名稱":"「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9/LCEWA01_090609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9/LCEWA01_090609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顏寬恒","廖國棟Sufin‧Siluko","費鴻泰","鄭天財 Sra Kacaw","陳超明","曾銘宗","孔文吉","林德福","蔣乃辛","蔣萬安","黃昭順","李彥秀","馬文君","陳雪生","盧秀燕","陳宜民"],"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8-11-16","2018-11-20"],"會議代碼":"院會-9-6-9"},{"會期":"09-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16","2018-11-20"],"會議代碼":"院會-9-6-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2-20"],"會議代碼":"委員會-9-6-19-14"}],"mtime":"2024-01-18T20:47:1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1-16","last_time":"2018-12-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9","會期":6,"字號":"院總第618號委員提案第22525號","laws":["04517"],"提案編號":"618委22525","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針對公司法自施行以來，不曾於本法修正有關財報等表冊之規定，以致與市場現況脫節。實際上幾乎所有公司均由實質主管包括董事長、常務董事及會計主管等負責編造財務報告等表冊，而非由董事會編造。另因部分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已廢除監察人，改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加強對各種財務表冊內容的查核。有鑑於此，為回歸專業現實及嚴謹查核程序，爰修訂本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明定由公司實質經營財務團隊編造表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再由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查核後，送交董事會通過，以臻完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公司法自施行以來，不曾於本法修正有關財報等表冊之規定，以致與市場現況脫節。實際上幾乎所有公司均由實質主管包括董事長、常務董事及會計主管等負責編造財務報告等表冊，而非由董事會編造。另因部分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已廢除監察人，改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加強對各種財務表冊內容的查核。有鑑於此，爰修訂本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明定由公司實質經營財務團隊編造表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再由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查核後，送交董事會通過，以回歸專業現實及嚴謹查核程序，方臻完善。","對照表":[{"law_id":"04517","law_name":"公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二十八條　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n\n一、營業報告書。\n\n二、財務報表。\n\n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n\n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n\n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law_content_id":"04517:04517:2001-10-25-修正:263","說明":"公司法自施行以來，不曾於本條文修正有關財報等表冊之規定，以致與市場現況脫節。實際上幾乎所有公司均由實質主管包括董事長、常務董事及會計主管等負責編造財務報告等表冊，而非由董事會編造。另因部分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已廢除監察人，改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加強對各種財務表冊內容的查核。為回歸專業現實及嚴謹查核程序，爰修訂本條文，明定由公司實質經營財務團隊編造表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再由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查核後，送交董事會通過，以完善機制。","修正":"第二百二十八條　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長、常務董事及會計主管應編造下列表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查核，並送交董事會通過：\n\n一、營業報告書。\n\n二、財務報表。\n\n三、盈餘分派或虧損 撥補之議案。\n\n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n\n第一項表冊，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得請求董事長、常務董事及會計主管提前交付查核。"}]}],"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108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