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108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8人","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9/LCEWA01_090609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9/LCEWA01_090609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昶佐"],"連署人":["高志鵬","蔣絜安","吳焜裕","江永昌","張廖萬堅","郭正亮","邱泰源","莊瑞雄","陳瑩","呂孫綾","管碧玲","鍾孔炤","施義芳","蘇震清","周春米","吳秉叡","李麗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11-16","2018-11-20"],"會議代碼":"院會-9-6-9"},{"會期":"09-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16","2018-11-20"],"會議代碼":"院會-9-6-9"}],"mtime":"2024-01-18T20:47:1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1-16","last_time":"2018-11-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9","會期":6,"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2527號","laws":["04552"],"提案編號":"246委22527","案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8人，有鑑於日費與旅費制度乃針對刑事程序中，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因與自身無關之案件，額外勞累配合國民作證義務接受訊問所受之金錢補貼。告訴人本身為刑事案件之當事人，縱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目的仍為解決與其本身相關之刑事爭端，並非與系爭案件無關之人，與日費、旅費制度目的不合，不應給予相關補貼。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日費與旅費制度目的為補貼證人因前往受訊問所額外支出之交通費或工作損失費。之所以政府予以補貼，乃是因為證人本質上不是涉訟當事人，刑事案件之偵辦與訴訟並非在處理其本身涉及的事件，而法律又規定國民有作證義務，故請第三人前來協助釐清案情，發給日旅費補貼，乃屬當然。\n二、刑事訴訟之開始包含刑事訴訟法第兩百三十二條以下之告訴制度，經告訴後偵查或審判程序乃為其所啟動。告訴人本質為案件之當事人，前往地檢署或法院作證實為幫助其自身案件之刑事程序，並非無關之第三人，和一般證人不同。雖以證人身分具結訊問，惟考量此不符合補助證人日費與旅費之用意，應明文排除不得請領。","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九十四條　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n\n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向法院為之。但旅費得請求預行酌給。","說明":"一、新增第三項。\n\n二、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乃為補貼證人因為國民負有作證義務前往受訊問所額外支出的交通費或工作損失費。本質上是針對當事人以外、與案件無關之第三人所為之補貼。\n\n三、刑事訴訟之開始包含刑事訴訟法第兩百三十二條以下之告訴制度，經告訴後偵查或審判程序乃為其所啟動。告訴人本質為案件之當事人，前往地檢署或法院作證實為幫助其自身案件之刑事程序，並非無關之第三人，和一般證人不同。雖以證人身分具結訊問，惟考量此不符合補助證人日旅費之用意，應明文排除不得請領。","修正":"第一百九十四條　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n\n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向法院為之。但旅費得請求預行酌給。\n\n告訴人以證人身分具結訊問者，不得請領日費及旅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108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