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108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8人","議案名稱":"「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09/LCEWA01_090609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09/LCEWA01_090609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昶佐"],"連署人":["莊瑞雄","張廖萬堅","施義芳","陳瑩","蘇震清","郭正亮","呂孫綾","周春米","吳秉叡","高志鵬","吳焜裕","管碧玲","邱泰源","李麗芬","蔣絜安","江永昌","鍾孔炤"],"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11-16","2018-11-20"],"會議代碼":"院會-9-6-9"},{"會期":"09-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16","2018-11-20"],"會議代碼":"院會-9-6-9"}],"mtime":"2024-01-18T20:47:2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1-16","last_time":"2018-11-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9","會期":6,"字號":"院總第647號委員提案第22528號","laws":["04564"],"提案編號":"647委22528","案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8人，有鑑於民法已於九十七年五月將原有之「禁治產宣告」制度修正為「監護宣告」制度，並已施行近十年之久，相關法規仍有遺漏未予修正，故配合法規作文字之修正，以求法律用語之一致，爰擬具「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法總則篇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之修正公布，針對原先法律上之「禁治產」之法律規定，更改為「監護宣告」制度，同時修正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條文用詞。\n二、除民法條文外，現行法如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人民團體法第八條（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規定，皆配合民法之修正將「禁治產之宣告」用詞更改為「監護宣告」。故有鑑於民法於民國九十七年修正公布至今已逾近十年，相關法規之修正仍有未完備之處，為免產生不必要之疑義，故提出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修正草案，針對第一項第四款更正為「受監護宣告者」，以求法律用語之一致。","對照表":[{"law_id":"04564","law_name":"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實任司法官非有下列原因之一，不得免職：\n\n一、因內亂、外患、貪汙、瀆職行為或不名譽之罪，受刑事處分之裁判確定者。\n\n二、因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宣告緩刑或准與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n\n三、受撤職之懲戒處分者。\n\n四、受禁治產之宣告者。\n\n公務人員考績法關於免職之規定，於實任司法官不適用之。但應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移付懲戒。","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四款。\n二、民法總則篇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針對「禁治產」之規定修正為「間監護宣告」制度，惟散見各法律條文中之「禁治產宣告」用語多有遺漏未配合更正，爰配合民法法規作文字之修正。","修正":"第三十二條　實任司法官非有下列原因之一，不得免職：\n\n一、因內亂、外患、貪汙、瀆職行為或不名譽之罪，受刑事處分之裁判確定者。\n\n二、因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宣告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n\n三、受撤職之懲戒處分者。\n\n四、受監護宣告者。\n\n公務人員考績法關於免職之規定，於實任司法官不適用之。但應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移付懲戒。"}]}],"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108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