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109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7人","議案名稱":"「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0/LCEWA01_090610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0/LCEWA01_090610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余宛如"],"連署人":["黃國書","蔣絜安","李昆澤","趙天麟","鍾孔炤","蔡適應","黃秀芳","蕭美琴","林俊憲","吳焜裕","楊曜","周春米","呂孫綾","蔡培慧","邱泰源","陳靜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8-11-23","2018-11-27"],"會議代碼":"院會-9-6-10"},{"會期":"09-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23","2018-11-27"],"會議代碼":"院會-9-6-10"}],"mtime":"2024-01-18T20:44:3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1-23","last_time":"2018-11-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0","會期":6,"字號":"院總第1539號委員提案第22539號","laws":["08128"],"提案編號":"1539委22539","案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7人，為促進中小企業創新轉型、重整，爰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政府致力於打造友善創業生態，也努力為新創事業尋求募資管道，成績有目共睹。惟，除新創事業外，企業老化亦係不可避免的趨勢；故於鼓勵新創之餘，應也關注老化企業的需求。\n二、當企業老化，甚至陷入經營危機時，影響的層面絕不僅止於企業本身而已，所有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股東、員工、債權人、供應商及客戶，甚至連動到整個社會，都有可能受到牽連。\n三、老化企業仍有其市場價值，但受限於經營者老化、技術老化，以及市場老化等，卻無力轉型翻身。然若能引進新資源，包括資金、技術、市場……讓企業出現轉機、脫離瀕死狀態，受惠的將不單只有企業股東，整個系統也都有重生的契機。\n四、綜上所述，爰擬具修定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二條，以促進中小企業創新轉型、重整。","對照表":[{"law_id":"08128","law_name":"產業創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及協助創業投資事業，以促進國內新興事業創業發展。\n\n前項創業投資事業之範圍、輔導、協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8128:08128:2010-04-16-制定:40","說明":"為推動國內經濟轉型，除了扶植新創事業，對於部分中小企業無力升級轉型，甚至重整，亦亟待政策資源挹注。","修正":"第三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及協助創業投資事業，以促進國內新興事業創業發展與中小企業創新轉型、重整。\n\n前項創業投資事業之範圍、輔導、協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第十條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九條之一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修正之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二，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十九條之一施行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law_content_id":"08128:08128:2018-05-29-修正:94","說明":"產創條例適用期延長三年。","修正":"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第十條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九條之一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修正之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二，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十九條之一，○年○月○日修正之第三十二條施行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109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