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112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慈庸等20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0/LCEWA01_090610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0/LCEWA01_090610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洪慈庸"],"連署人":["林淑芬","李麗芬","黃秀芳","徐永明","張宏陸","陳明文","林昶佐","楊曜","劉建國","周春米","鄭寶清","趙正宇","黃國昌","鍾孔炤","王榮璋","陳學聖","尤美女","蔡適應","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1-23","2018-11-27"],"會議代碼":"院會-9-6-10"},{"會期":"09-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23","2018-11-27"],"會議代碼":"院會-9-6-10"}],"mtime":"2024-01-18T20:45:0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1-23","last_time":"2018-11-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0","會期":6,"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2548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2548","案由":"本院委員洪慈庸等20人，基於保障勞工權益之公益上必要，特提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之政府資訊，應依法主動公開之；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又該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並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或提供，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等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有公益上之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n二、查現行「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八十條之一規定，違反「勞基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然處以罰鍰之數額如未公布，實則無法讓大眾適時瞭解違反情節之程度。\n三、爰此，基於保障勞工權益之公益上必要，特提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新增違反「勞基法」者，主管機關除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外，並應同時公布罰鍰數額，俾讓多數勞工得以及時獲得與勞動條件相關之重要資訊。","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n\n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15-01-20-修正:94","說明":"一、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政府資訊，應依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又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或提供，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等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有公益上之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n\n二、爰此，基於保障勞工權益之公益上必要，本條第一項新增違反本法者，主管機關除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外，並應同時公布罰鍰數額，俾讓多數勞工得以適時適當獲得與勞動條件相關之重要資訊。","修正":"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罰鍰數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n\n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112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