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112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9人","議案名稱":"「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0/LCEWA01_090610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0/LCEWA01_090610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洪慈庸"],"連署人":["黃秀芳","楊曜","徐永明","張宏陸","李麗芬","鄭寶清","陳明文","林昶佐","鍾孔炤","王榮璋","林淑芬","趙正宇","黃國昌","劉建國","周春米","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蔡適應","尤美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1-23","2018-11-27"],"會議代碼":"院會-9-6-10"},{"會期":"09-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23","2018-11-27"],"會議代碼":"院會-9-6-10"}],"mtime":"2024-01-18T20:45:1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1-23","last_time":"2018-11-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0","會期":6,"字號":"院總第966號委員提案第22549號","laws":["02518"],"提案編號":"966委22549","案由":"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9人，為有效遏阻非法棄置、清除或處理廢棄物之情事，特提出「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國內非法棄置、清除或處理廢棄物之情事頻傳，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所受理之公害陳情件數亦逐年呈成長趨勢，其中廢棄物及環境衛生污染類之陳情屬大宗。\n二、又環保署「106年地方法院檢察署環保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及判決確定情形暨環保人員貪瀆罪者裁判確定情形分析」指出，106年環保特別刑法案件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廢清法）偵查終結起訴有411件、867人，起訴率47.1%，較105年增加4.9個百分點；依《廢清法》判決確定有罪人數為425人，定罪率達90.0%，亦較105年增加6.0個百分點。上開資訊均在在顯示，非法處理廢棄物之問題需更加關注。\n三、爰此，為求有效遏阻非法棄置、清除或處理廢棄物之情事，特提出「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由主管機關公開依規定認定情節重大之公私場所，並由提供優惠待遇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停止並追回其違規行為所屬年度之優惠待遇，俾以降低廢棄物不當處理所造成環境污染之影響。","對照表":[{"law_id":"02518","law_name":"廢棄物清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三條所稱情節重大，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n\n一、違反本法同一規定，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者。\n\n二、非法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者。\n\n三、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廢棄物，嚴重污染環境者。\n\n四、申請及申報文件虛偽不實者。\n\n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law_content_id":"02518:02518:2001-10-04-全文修正:65","說明":"一、新增第二項，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之立法例，主管機關應公開依規定認定情節重大之事業，由提供優惠待遇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該法律之主管機關停止並追回其違規行為所屬年度之優惠待遇，並於其後三年內不得享受政府之優惠待遇。前開處分除生遏阻非法棄置、清除或處理廢棄物行為之效，亦可得公共利益之衡平。\n\n二、新增第三項，明定前項所稱優惠待遇之範圍。","修正":"第六十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三條所稱情節重大，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n\n一、違反本法同一規定，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者。\n\n二、非法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者。\n\n三、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廢棄物，嚴重污染環境者。\n\n四、申請及申報文件虛偽不實者。\n\n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n\n各級主管機關應公開依前項規定認定情節重大之公私場所，由提供優惠待遇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該法律之主管機關停止並追回其違規行為所屬年度之優惠待遇，並於其後三年內不得享受政府之優惠待遇。\n前項所稱優惠待遇，包含中央或地方政府依法律或行政行為所給予該事業獎勵、補助、捐助或減免之租稅、租金、費用或其他一切優惠措施。"}]}],"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112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