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113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7人","議案名稱":"「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0/LCEWA01_090610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0/LCEWA01_090610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427/108400042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427/108400042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427/108400042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427/108400042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9人、委員吳志揚等16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分別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20人擬具「災害防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靜儀等22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鄭寶清等17人分別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322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9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6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3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0人「災害防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6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0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22人「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0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1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15070200600"}],"提案人":["鄭寶清","施義芳","蘇震清"],"連署人":["黃國書","陳明文","蘇巧慧","蔡培慧","尤美女","黃秀芳","葉宜津","洪慈庸","蕭美琴","劉建國","高志鵬","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林昶佐","陳靜敏"],"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11-23","2018-11-27"],"會議代碼":"院會-9-6-10"},{"會期":"09-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23","2018-11-27"],"會議代碼":"院會-9-6-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3-13"],"會議代碼":"委員會-9-7-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3-22"]}],"mtime":"2024-01-18T20:45:2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1-23","last_time":"2019-03-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0","會期":6,"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22552號","laws":["01248"],"提案編號":"1711委22552","案由":"本院委員鄭寶清、施義芳、蘇震清等17人，鑑於近年多起造成重大傷亡之災難事故，多為複合式災難，如2018年4月28日發生於桃園之敬鵬工業平鎮廠火災，除火勢之外，亦因廠房內存放大量柴油與腐蝕性化學物質，造成災難快速擴大，最終導致6名消防員殉職，1名消防員重傷，2名泰國籍移工死亡之悲劇。此案例突顯複合式災害防災重要性，故於本法中增列「危害性化學品」，擴大本法防災與救援之範圍，以確保相關主管機關能跨部會合作，竭力阻止悲劇再度發生。同時，因臺灣地區山地面積遼闊，登山活動發展蓬勃，因此山難事件時有所聞。但按現行國家公園法、國家安全法、要塞堡壘地帶法、發展觀光條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等相關法律，雖有管制區或保護區山地須經相關單位許可才可進入之規定，但針對山難防救業務的歸屬及其權責範圍劃分等相關事宜，並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本法以防災救災角度切入，將山難明訂為本法災難之一，以此提升山難的防救能力，並有利於後續法規持續補充，如搜救人員之專業裝備規範、訓練，以及與民間相關團體之合作，以利事故發生時能及時獲得支援。最後，有鑑於複合式災難之影響巨大，但救災過往案例、調查資料、國際合作等資料，大多分散於地方各縣市主管機關，因此於本法中明定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協助連結地方防災資訊資料庫，彙整相關資料後，建置全國防災資料庫，公開提供救災人員與民眾查閱檢視。藉此完善救災相關知識，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強化防災救援之互助連結網絡。根據以上三點，爰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48","law_name":"災害防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n\n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n\n(一)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火山災害等天然災害。\n\n(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等災害。\n\n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n\n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n\n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n\n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n\n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17-11-07-修正:3","說明":"因現行法規僅有管制區或保護區山地須經相關單位許可才可進入之規定，但針對山難防救業務的歸屬及其權責範圍劃分等相關事宜，並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本法以防災救災角度切入，將山難明訂為本法災難之一，以此提升山難的防救能力，並有利於後續法規持續補充，如搜救人員之專業裝備規範、訓練，以及與民間相關團體之合作，以利事故發生時能及時獲得支援。\n\n同時，因應我國災害類型中，並未清楚劃分化學災害主管單位，2018年4月28日發生於桃園之敬鵬工業平鎮廠火災突顯複合式災害防災之重要性，故於本法中增列「危害化性化學品」，擴大本法防災與救援之範圍，以確保相關主管機關能跨部會合作，竭力阻止悲劇再度發生。","修正":"第二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n\n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n\n(一)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火山災害等天然災害。\n\n(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山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危害性化學品、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等災害。\n\n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n\n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n\n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n\n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n\n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現行":"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n\n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內政部。\n\n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經濟部。\n\n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n\n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n\n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n\n六、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n\n七、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n\n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n\n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n\n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n\n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n\n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n\n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n\n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17-11-07-修正:4","說明":"針對山難防救業務的歸屬及其權責範圍劃分等相關事宜，並沒有明確規定，而依照現有管制區或保護區山地進入許可之管理單位多為內政部營建署轄下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因此，以防災救災之角度而言，應於本法中明文規定山難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由中央層級進行有效之規範管理，以明確達到防災與互助救援之效果。\n\n同時，本法也未明訂化學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已編制有毒性化學物等相關化學物知識專業人員，以及毒災諮詢中心、毒災應變隊編制處理支援相關災害，且目前已配合毒性化學物管理辦法擴充列管關注化學物品，故於本法中明定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危害性化學品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修正":"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n\n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山難、火山災害：內政部。\n\n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經濟部。\n\n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n\n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n\n五、危害性化學品、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n\n六、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n\n七、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n\n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n\n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n\n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n\n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n\n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n\n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n\n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現行":"第二十二條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n\n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n\n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n\n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n\n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n\n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n\n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n\n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n\n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n\n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n\n十、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n\n十一、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n\n十二、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n\n十三、其他減災相關事項。\n\n前項所定減災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n\n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減災事項。\n\n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08-04-22-修正:26","說明":"鑑於敬鵬大火救援時缺乏跨領域之災害應變資料庫，現有相關防災資料零散各部會，無足夠能量與資訊協助第一線災害應變人員進行防災業務，且各地方防災系統也各有落差，無統整資料庫。因此，為提升我國防災資訊整合，依本條第十二款建置全國防災資料庫。\n\n而現行法規中，未有跨部會整合之全國防災資料庫，故明定防災資料庫建置主管單位為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其任務除跨部會資料整合、維護，需竭力協助各地方建置防災資訊聯絡網，連結全國防災資訊，不僅給予第一線搶救應變人員使用，亦公開資訊提供民眾查閱檢視，完善防災資訊網絡。","修正":"第二十二條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n\n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n\n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n\n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n\n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n\n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n\n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n\n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n\n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n\n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n\n十、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n\n十一、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n\n十二、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並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協助連結地方防災資訊資料庫，彙整相關資料後，建置全國防災資料庫，公開提供救災人員與民眾查閱檢視。\n十三、其他減災相關事項。\n\n前項所定減災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n\n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減災事項。\n\n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113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