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114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議案名稱":"「船員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0/LCEWA01_090610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0/LCEWA01_090610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莊瑞雄","黃國書","蔡易餘","蘇震清","蘇治芬","林俊憲"],"連署人":["郭正亮","王榮璋","林淑芬","鄭運鵬","蔡培慧","吳焜裕","羅致政","施義芳","邱志偉","鍾孔炤","林靜儀","邱泰源"],"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8-11-23","2018-11-27"],"會議代碼":"院會-9-6-10"},{"會期":"09-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23","2018-11-27"],"會議代碼":"院會-9-6-10"}],"mtime":"2024-01-18T20:45:3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1-23","last_time":"2018-11-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0","會期":6,"字號":"院總第1701號委員提案第22555號","laws":["02036"],"提案編號":"1701委22555","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黃國書、蔡易餘、蘇震清、蘇治芬、林俊憲等18人，有鑑於民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但亦表示受輔助宣告人雖心智有所缺陷致特定行為之行為能力受限。現行條文為強制剝奪受輔助宣告者執行船員職務之權利，可能構成對其工作權之過度限制，爰擬具「船員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受輔助宣告者未必影響其執行船員職務，刪除雇用人得強迫其退休之規定。（本草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n二、船員須經航政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鑑定，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者，雇用人始得強迫其退休。（本草案第五十一條第三項）","對照表":[{"law_id":"02036","law_name":"船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船員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一條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n\n一、在船服務年資十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n\n二、在船服務年資二十年以上。\n\n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用人得強迫退休：\n\n一、年滿六十五歲。\n\n二、受監護、輔助宣告。\n\n三、身體殘廢不堪勝任。\n\n年滿六十五歲船員，合於船員體格檢查標準，得受僱之。\n\n本法施行前之船員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本法施行前之海商法規定計算。","law_content_id":"02036:02036:2014-12-09-修正:58","說明":"第二項第三款所稱船員須經航政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鑑定，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者，雇用人始得強迫其退休，可資贊同。但其嗣後身心狀況回復，得否再任船員係屬另一問題，不宜僅於修法理由中說明，宜於法條中明定，爰建議修正第三項。","修正":"第五十一條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n\n一、在船服務年資十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n\n二、在船服務年資二十年以上。\n\n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用人得強迫退休：\n\n一、年滿六十五歲。\n\n二、受監護宣告。\n\n三、經航政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鑑定，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n\n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原因消滅或年滿六十五歲船員，合於船員體格檢查標準，得受僱之。\n\n本法施行前之船員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本法施行前之海商法規定計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114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