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114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8人","議案名稱":"「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0/LCEWA01_090610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0/LCEWA01_090610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志揚","蔣乃辛","呂玉玲"],"連署人":["徐志榮","柯志恩","廖國棟Sufin‧Siluko","王育敏","許淑華","孔文吉","顏寬恒","許毓仁","江啟臣","林麗蟬","曾銘宗","周陳秀霞","林德福","鄭天財 Sra Kacaw","林奕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1-23","2018-11-27"],"會議代碼":"院會-9-6-10"},{"會期":"09-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23","2018-11-27"],"會議代碼":"院會-9-6-10"}],"mtime":"2024-01-18T20:45:4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1-23","last_time":"2018-11-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0","會期":6,"字號":"院總第1422號委員提案第22558號","laws":["03716"],"提案編號":"1422委22558","案由":"本院委員吳志揚、蔣乃辛、呂玉玲等18人，有鑑於當前社會整體發展之更新，相關開發行為以及開發區域，所對應環境評估之規範，理當與時俱進。故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液化天然氣工程之興建，以及陂塘、重要濕地、水庫蓄水範圍、水庫集水區、水庫水質水量保護區、水庫保安林（保護帶）之開發利用等，納入第五條中所規定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內容，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藉此強化上述區域受開發行為之評估衡量，以達國土永續發展之目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新增液化天然氣工程之興建，擬定為第五條第十一款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液化天然氣（liquefied natural gas，簡稱LNG），是將採集後之天然氣先經淨化程序後，再透過連串的超低溫冷凍程序，把溫度降至攝氏零下162度左右，成為一種超低溫液態天然氣。工程上，常用的液化天然氣儲槽可分為地面式（如中油台中液化天然氣廠所屬）及地下式（如中油公司永安液化天然氣廠所屬）2種；至於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如桃園觀塘工業區開發案），為專供液化天然氣運輸船卸載之用，而接收站的液化天然氣儲槽是用來儲存卸下的液化天然氣，以備供應周轉之用。在相關儲槽材料要求上，必須能耐攝氏零下160度超低溫，且多需要使用金屬薄膜來保持儲槽對於液體及氣體的高標準絕對密閉，相關部位於精密度、溫度條件、變形條件等也都須特別設計，以避免嚴格需要溫度及密度掌控之液化天然氣因吸熱或放熱反應產生蒸發氣，使儲槽內的壓力急遽上升形成滾騰（roll over）現象，並造成爆炸之危及當地居民的公共安全危險；據此考量，新增第五條第十一款之內容，以供設備維安之完善。\n二、新增含陂塘、重要濕地、水庫蓄水範圍、水庫集水區、水庫水質水量保護區、水庫保安林（保護帶）之開發利用，擬定為第五條第十二款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就研究成果顯示，近年來陂塘持續地消減當中，變遷比例達57.20%，而影響陂塘減少的因素則包含了人口發展、建地開發與水質變化。回顧2009年，桃園臺地陂塘曾入選我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之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相關法規上，桃園縣政府亦曾鑑於陂塘獨特的功能與潛能而提出「桃園縣陂塘水圳新生整體發展計畫」、「桃園縣陂塘水圳保存及獎勵新生利用自治條例」等立法，以求陂塘之水利灌溉功能外，亦維護陂塘所具反映人地關係的歷史演變，以及文化、景觀、休閒遊憩、生態保育及防災滯洪等面向之功能。此外，按我國<濕地保育法>所示，重要濕地依第八條分為國際級、國家級、地方級三級，並具有生態多樣性、重要物種保育、水土保持、水資源涵養、水產資源繁育、防洪、滯洪、文化資產、景觀美質、科學研究及環境教育等重要價值。至於水庫之蓄水範圍、集水區、水質水量保護區以及保安林等，更是深切攸關我國民生及產業之用水源頭重要性，並需受開發行為前的環境評估；據此考量，新增第五條第十二款之內容，以供相關生態之保障。\n三、原第五條第十一款因配合本案修正，調整至新增之第十三款內容。","對照表":[{"law_id":"03716","law_name":"環境影響評估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n\n一、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n\n二、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n\n三、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n\n四、蓄水、供水、防洪排水工程之開發。\n\n五、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n\n六、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n\n七、文教、醫療建設之開發。\n\n八、新市區建設及高樓建築或舊市區更新。\n\n九、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n\n十、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n\n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n\n前項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認定標準、細目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定之，送立法院備查。","law_content_id":"03716:03716:1994-12-15-制定:6","說明":"一、新增液化天然氣工程之興建，擬定為第五條第十一款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n\n二、新增含陂塘、重要濕地、水庫蓄水範圍、水庫集水區、水庫水質水量保護區、水庫保安林（保護帶）之開發利用，擬定為第五條第十二款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n\n三、原第五條第十一款因配合本案修正，調整至新增之第十三款內容。","修正":"第五條　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n\n一、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n\n二、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n\n三、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n\n四、蓄水、供水、防洪排水工程之開發。\n\n五、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n\n六、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n\n七、文教、醫療建設之開發。\n\n八、新市區建設及高樓建築或舊市區更新。\n\n九、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n\n十、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n\n十一、液化天然氣工程之興建。\n十二、含陂塘、重要濕地、水庫蓄水範圍、水庫集水區、水庫水質水量保護區、水庫保安林（保護帶）之開發利用。\n十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n\n前項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認定標準、細目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定之，送立法院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114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