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116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7人","議案名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0/LCEWA01_090610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0/LCEWA01_090610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定宇","邱志偉","許智傑"],"連署人":["陳賴素美","黃國書","莊瑞雄","邱泰源","郭正亮","趙正宇","蘇巧慧","施義芳","余宛如","段宜康","陳靜敏","葉宜津","江永昌","蔡易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8-11-23","2018-11-27"],"會議代碼":"院會-9-6-10"},{"會期":"09-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23","2018-11-27"],"會議代碼":"院會-9-6-10"}],"mtime":"2024-01-18T20:45:5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1-23","last_time":"2018-11-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0","會期":6,"字號":"院總第1762號委員提案第22565號","laws":["01449"],"提案編號":"1762委22565","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邱志偉、許智傑等17人，鑑於現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四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運用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之二個要件：(一)執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二)做為眷村文化保存之用；對於不辦理改建眷村之土地，卻因不符合前述要件，致無法辦理短期活化等處分，造成土地閒置、荒廢。因此，為能有效維護管理不同意改建眷村之土地，爰提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八十五年二月五日公布施行，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按現行第四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運用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之二個要件：(一)執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二)做為眷村文化保存之用；對於不辦理改建眷村之土地，卻因不符合前述要件，致無法辦理短期活化等處分，造成土地閒置、荒廢。因此，為能有效維護管理不同意改建眷村之土地，現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四條條文實有必要修正。","對照表":[{"law_id":"01449","law_name":"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之名稱、位置，主管機關應列冊報經行政院核定。\n\n主管機關為執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或做為眷村文化保存之用，得運用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興建住宅社區、處分或為現況保存，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之限制。\n\n前項眷村文化保存之用，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選擇騰空待標售且尚未拆除建物之國軍老舊眷村、擬具保存計畫向國防部申請保存；其選擇及審核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定之。\n\n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前項辦法公布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期間不得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指定相關文化資產；其經國防部核准申請後，不得撤銷、變更、廢止保存計畫。","law_content_id":"01449:01449:2011-12-13-修正:4","說明":"依現行規定，主管機關得運用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之二個要件：(一)執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二)做為眷村文化保存之用。然對於不辦理改建眷村之土地，卻因不符合前述要件，致無法辦理短期活化等處分，造成土地閒置、荒廢。因此，為能有效維護管理不同意改建眷村之土地，爰增列第二項文字如修正條文所示。","修正":"第四條　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之名稱、位置，主管機關應列冊報經行政院核定。\n\n主管機關為執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不辦理改建眷村土地之維護及管理或做為眷村文化保存之用，得運用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興建住宅社區、處分或為現況保存，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之限制。\n\n前項眷村文化保存之用，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選擇騰空待標售且尚未拆除建物之國軍老舊眷村、擬具保存計畫向國防部申請保存；其選擇及審核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定之。\n\n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前項辦法公布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期間不得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指定相關文化資產；其經國防部核准申請後，不得撤銷、變更、廢止保存計畫。"}]}],"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116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