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116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3人","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1/LCEWA01_090611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1/LCEWA01_090611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泰源","莊瑞雄","施義芳","蔡易餘"],"連署人":["王定宇","陳瑩","吳秉叡","郭正亮","吳思瑤","邱志偉","江永昌","黃秀芳","吳焜裕","何欣純","陳亭妃","羅致政","高志鵬","陳靜敏","陳明文","段宜康","吳琪銘","張宏陸","余宛如"],"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1-30","2018-12-04"],"會議代碼":"院會-9-6-11"},{"會期":"09-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30","2018-12-04"],"會議代碼":"院會-9-6-11"}],"mtime":"2024-01-18T20:43:3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1-30","last_time":"2018-12-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1","會期":6,"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2568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22568","案由":"本院委員邱泰源、莊瑞雄、施義芳、蔡易餘等23人，為使中央健康保險署代位求償所得之金額，可挹注於因特殊事故提供給付當年度之健保總額，適度緩解給付點值因特殊事故而遭稀釋之現象，以符公平正義原則並維繫醫療品質，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公平分配風險及責任，本法（下同）第九十五條設有代位求償制度，明定當健保署因汽車交通事故、公共安全事故、其他重大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而提供健保給付後，得向相關責任保險之保險人或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之第三人求償。\n二、公共安全事故、重大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等，常導致龐大的醫藥費用支出，以民國103年高雄氣爆事故為例，其健保支出高達數千萬元，而民國104年八仙塵爆之健保支出更是超過7億元；以汽車交通事故而言，單一事故之規模雖然不大，然而積少成多之下，每年因此支出之醫藥費用亦相當可觀。\n三、健保因特殊事故而提供給付，往往排擠原已相當吃緊的總額預算，造成給付點值進一步稀釋，若健保署代位求償所得之金額可用於挹注當年度之健保總額，當可適度緩解此一現象。惟目前健保署代位求償所得之金額，係歸入安全準備金之內（第七十六條第五款規定參照），而非回歸健保總額，與公平正義原則未盡相符。\n四、爰於第九十五條增訂第四項，明定健保署代位求償所得之金額，應分別納入因特殊事故提供給付當年度之各部門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並依納入獲償金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該年度醫療服務總點數，重新核算每點點值，以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五條　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n\n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n\n一、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時，向第三人請求。\n\n二、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或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n\n前項所定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最低求償金額、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7-11-07-修正:106","說明":"一、健保因汽車交通事故、公共安全事故、其他重大交通事故、公害或中毒事件而提供給付，往往排擠原已相當吃緊的總額預算，造成給付點值進一步稀釋，若健保署代位求償所得之金額可用於挹注當年度之健保總額，當可適度緩解此一現象。惟目前健保署代位求償所得之金額，係歸入安全準備金之內（第七十六條第五款規定參照），而非回歸健保總額，與公平正義原則未盡相符。\n\n二、爰增訂第四項，明定健保署代位求償所得之金額，應分別納入因特殊事故提供給付當年度之各部門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並依納入獲償金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該年度醫療服務總點數，重新核算每點點值，以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修正":"第九十五條　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n\n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n\n一、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時，向第三人請求。\n\n二、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或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n\n前項所定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最低求償金額、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依前三項規定求償所得之金額，保險人應分別納入第一項或第二項保險給付年度之各部門醫療給付費用總額，重新核算每點費用，並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116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