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116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4人","議案名稱":"「醫療法第八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1/LCEWA01_090611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1/LCEWA01_090611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泰源","莊瑞雄","施義芳","蔡易餘"],"連署人":["王定宇","陳亭妃","郭正亮","邱志偉","吳秉叡","陳瑩","吳玉琴","吳焜裕","江永昌","羅致政","何欣純","陳明文","高志鵬","段宜康","陳靜敏","黃秀芳","余宛如","吳琪銘","吳思瑤","張宏陸"],"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1-30","2018-12-04"],"會議代碼":"院會-9-6-11"},{"會期":"09-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30","2018-12-04"],"會議代碼":"院會-9-6-11"}],"mtime":"2024-01-18T20:43:3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1-30","last_time":"2018-12-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1","會期":6,"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22569號","laws":["02533"],"提案編號":"1155委22569","案由":"本院委員邱泰源、莊瑞雄、施義芳、蔡易餘等24人，為促使傳播業者針對醫療廣告建立一定之審查、篩選機制，避免其接受非醫療機構之委託刊播違法醫療廣告，致社會大眾誤信錯誤醫療資訊或嘗試療效不明之醫療方法而遭受生命健康之危害，爰擬具「醫療法第八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常見非屬醫療機構之廠商，委託傳播業者以廣播、電視等方式強力播送違法醫療廣告，恐導致社會大眾誤信錯誤醫療資訊或嘗試療效不明之醫療方法，致使其生命健康遭受危害。為促使傳播業者針對醫療廣告建立一定之審查、篩選機制，而非為賺取廣告費用，來者不拒一律刊播，爰於本法（下同）第八十四條增訂第二項，明定傳播業者不得接受非醫療機構之委託，刊播醫療廣告。\n二、配合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之增訂，增訂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明定傳播業者違法刊播醫療廣告之罰則。","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八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四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92","說明":"一、本條之立法目的，係因醫療行為與人民生命、健康關係重大，為避免社會大眾誤信錯誤醫療資訊或嘗試療效不明之醫療方法，致使其生命健康遭受危害，故必須普遍禁止一般人於傳播媒體或以其他方法刊登招徠醫療服務之廣告資訊。\n\n二、常見非屬醫療機構之廠商，委託傳播業者以廣播、電視等方式強力播送違法醫療廣告，此類廣告因觸及範圍廣大，恐使人民之生命健康面臨更巨大之威脅。為促使傳播業者建立一定之審查、篩選機制，而非為賺取廣告費用，來者不拒一律刊播，爰增訂第二項，將傳播業者納入規範。","修正":"第八十四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n\n傳播業者不得接受非醫療機構之委託，刊播醫療廣告。"},{"現行":"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116","說明":"一、現行條文配合第八十四第二項之增訂，酌作文字修正，並改列為第一項。\n\n二、配合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之增訂，增訂第二項，明定傳播業者違法刊播醫療廣告之罰則。","修正":"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傳播業者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刊播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116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