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116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4人","議案名稱":"「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1/LCEWA01_090611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1/LCEWA01_090611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邱泰源等24人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520070300200"}],"提案人":["邱泰源","莊瑞雄","施義芳","蔡易餘","吳秉叡"],"連署人":["王定宇","陳亭妃","郭正亮","吳思瑤","陳靜敏","吳玉琴","邱志偉","陳瑩","羅致政","吳焜裕","何欣純","江永昌","陳明文","高志鵬","吳琪銘","黃秀芳","段宜康","張宏陸","余宛如"],"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1-30","2018-12-04"],"會議代碼":"院會-9-6-11"},{"會期":"09-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30","2018-12-04"],"會議代碼":"院會-9-6-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15"],"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2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20"],"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21"}],"mtime":"2024-01-18T20:43:3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1-30","last_time":"2019-05-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1","會期":6,"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22570號","laws":["02536"],"提案編號":"1155委22570","案由":"本院委員邱泰源、莊瑞雄、施義芳、蔡易餘、吳秉叡等24人，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維護病人最佳利益，使具有意思能力之病人均能親自確認其預立醫療決定之內容及範圍，爰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觀本法（下同）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除第五款之病人外，第一款「末期病人」亦可能仍具有意思能力，現行第十五條僅針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病人，規定「於開始執行預立醫療決定前，應向有意思能力之意願人確認該決定之內容及範圍」，對於末期病人自主權利之保障有所不足。\n二、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維護病人最佳利益，使具有意思能力之病人均能親自確認其預立醫療決定之內容及範圍，爰修正第十五條規定，增列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末期病人為規範對象。\n三、第十九條增訂第二項，明定修正後第十五條之施行日期。","對照表":[{"law_id":"02536","law_name":"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對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病人，於開始執行預立醫療決定前，應向有意思能力之意願人確認該決定之內容及範圍。","law_content_id":"02536:02536:2015-12-18-制定:15","說明":"一、觀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除第五款之病人外，第一款「末期病人」亦可能仍具有意思能力，本條僅針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病人，規定「於開始執行預立醫療決定前，應向有意思能力之意願人確認該決定之內容及範圍」，對於末期病人自主權利之保障有所不足。\n\n二、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維護病人最佳利益，使具有意思能力之病人均能親自確認其預立醫療決定之內容及範圍，爰修正本條規定，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末期病人納入規範。","修正":"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之病人，於開始執行預立醫療決定前，應向有意思能力之意願人確認該決定之內容及範圍。"},{"現行":"第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law_content_id":"02536:02536:2015-12-18-制定:19","說明":"一、現行條文未修正，改列為第一項。\n\n二、增訂第二項，明定修正後第十五條之施行日期。","修正":"第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十五條，自○年○月○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116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