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116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議案名稱":"「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1/LCEWA01_090611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1/LCEWA01_090611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彥秀","蔣乃辛"],"連署人":["林為洲","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林麗蟬","蔣萬安","徐志榮","賴士葆","黃昭順","陳學聖","許淑華","林德福","曾銘宗","陳雪生","顏寬恒"],"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11-30","2018-12-04"],"會議代碼":"院會-9-6-11"},{"會期":"09-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30","2018-12-04"],"會議代碼":"院會-9-6-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08"],"會議代碼":"委員會-9-7-15-18"}],"mtime":"2024-01-18T20:43:4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1-30","last_time":"2019-05-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1","會期":6,"字號":"院總第1574號委員提案第22574號","laws":["04106"],"提案編號":"1574委22574","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蔣乃辛等16人，有鑑於公民投票法修正通過後，公投成案及通過門檻均有下降，公投案成立之數量亦隨之成長，考量公投案單獨舉辦之成本過高，為節省選務支出成本及選務人力，公投案宜與全國性選舉合併舉辦為妥，主管機關應於舉辦全國性選舉前一年，公布欲合併舉辦之最後提交連署名冊日期限，俾利公投領銜人明瞭公投案與全國性選舉合併舉辦之連署名冊提交期限，爰提出「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民投票門檻下修後能反映直接民權之公投案數勢必較以往大幅增加，單獨辦理公投案依中選會之估計約需8億5千萬左右，若能與其他選舉合併辦理，則額外支出約為1億4千萬左右，顯見公投案與全國性選舉合併辦理能有效節省公帑。\n二、公投既為直接民主之展現，歷次修法均朝放寬公投案成立及通過門檻之方向，顯見由民眾參與公民投票進而決定政策或立法方向已屬現代潮流，為促使民眾藉由公投直接表達意見，制度上自應朝向提高投票率為原則，而公投案若能與全國性選舉合併舉辦，投票率自較單獨舉辦為高。\n三、綜合節省選務支出經費與提高投票率等二因素，公投案自宜與全國性選舉合併舉辦為妥，為避免行政流程延宕、提交連署書期限等爭議，主管機關應於每次舉辦全國性選舉一年前，公告若欲與當次全國性選舉合併舉辦之公投案，最遲繳交連署人名冊之期限為何，以利領銜人按時繳交名冊，杜絕爭議。","對照表":[{"law_id":"04106","law_name":"公民投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17-12-12-全文修正:27","說明":"一、公民投票門檻下修後能反映直接民權之公投案數勢必較以往大幅增加，單獨辦理公投案依中選會之估計約需8億5千萬左右，若能與其他選舉合併辦理，則額外支出約為1億4千萬左右，顯見公投案與全國性選舉合併辦理能有效節省公帑。\n\n二、公投既為直接民主之展現，歷次修法均朝放寬公投案成立及通過門檻之方向，顯見由民眾參與公民投票進而決定政策或立法方向已屬現代潮流，為促使民眾藉由公投直接表達意見，制度上自應朝向提高投票率為原則，而公投案若能與全國性選舉合併舉辦，投票率自較單獨舉辦為高。\n\n三、綜合節省選務支出經費與提高投票率等二因素，公投案自宜與全國性選舉合併舉辦為妥，為避免行政流程延宕、提交連署書期限等爭議，主管機關應於每次舉辦全國性選舉一年前，公告若欲與當次全國性選舉合併舉辦之公投案，最遲繳交連署人名冊之期限為何，以利領銜人按時繳交名冊，杜絕爭議。","修正":"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n\n主管機關應於舉行全國性選舉一年前，公告得依前項同日舉行之最後提出連署人名冊期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116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