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122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議案名稱":"「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1/LCEWA01_090611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1/LCEWA01_090611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德福","陳學聖"],"連署人":["黃昭順","許淑華","林奕華","賴士葆","林為洲","徐志榮","吳志揚","李彥秀","林麗蟬","王育敏","廖國棟Sufin‧Siluko","蔣萬安","羅明才","陳雪生","曾銘宗","顏寬恒"],"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1-30","2018-12-04"],"會議代碼":"院會-9-6-11"},{"會期":"09-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1-30","2018-12-04"],"會議代碼":"院會-9-6-11"}],"mtime":"2024-01-18T20:44:0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1-30","last_time":"2018-12-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1","會期":6,"字號":"院總第1422號委員提案第22583號","laws":["03716"],"提案編號":"1422委22583","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陳學聖等18人，有鑑於環境影響評估在於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其中環境影響評估審議會肩負了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有關事項的重要任務，環評委員的組成更是透過多方推薦遴選審查，最終選出術業有專攻的專家學者出席擔任環評委員，原條文明定專家學者組成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但是，一旦環評審查案件充滿高度爭議，專家學者若選擇集體不出席審查，出席總人數剛好又過半時，政府機關代表將有機會主導環評審查結果，容易讓外界對於環評審查的客觀公正產生質疑。本席等爰提出「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環境影響評估審議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中專家學者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出席總人數三分之二，藉此強化環境影響評估審議會表決結論的公正與客觀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舉例，當有3名學者派環委申請迴避，8名學者派環委拒絕出席，14名學者派環委僅有3名出席的情況下，但在7名官派環委（包含主席）出席下，出席人數過半，只要官派6名全數支持開發，政府機關就能主導環評審查結果。\n二、遴選專家學者擔任環評委員，本來就是希望借重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進行審查討論。若環評委員出席人數組成比例不符合原本的環評委員比例，其審查結論是否能夠公正客觀實在令人商榷！","對照表":[{"law_id":"03716","law_name":"環境影響評估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有關事項，應設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n\n前項委員會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n\n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n\n直轄市主管機關所設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布之。\n\n縣（市）主管機關所設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布之。","law_content_id":"03716:03716:1999-11-30-修正:4","說明":"一、環境影響評估審議員會有三分之二的委員為專家學者，目的是希望借重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進行審查討論。一旦這些專家學者未能出席審查，但出席總人數又過半時，政府機關代表將有機會主導環評審查結果，容易讓外界對於環評審查的客觀公正產生質疑。\n\n二、為強化環評審議會出席人數組成正當性，建議增訂本條第三項內容，審議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中專家學者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出席總人數三分之二。\n\n三、第三項至第五項項次遞改為第四項至第六項。\n\n四、現行條文缺少審議會專家學者遴選辦法之法律授權規定，多由各級主管機關自行訂定行政規則，爰於第七項增列授權規定。","修正":"第三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有關事項，應成立環境影響評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n\n前項審議會之委員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n\n審議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中專家學者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出席總人數三分之二。\n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審議會，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n\n直轄市主管機關所設之審議會，其組織規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布之。\n\n縣（市）主管機關所設之審議會，其組織規程，由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布之。\n\n第二項專家學者委員之遴選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122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