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128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2/LCEWA01_090612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2/LCEWA01_090612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琪銘"],"連署人":["李昆澤","林俊憲","邱志偉","蔡適應","蘇震清","何欣純","李俊俋","高志鵬","楊曜","呂孫綾","陳素月","陳怡潔","賴瑞隆","劉建國","陳瑩"],"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2-07","2018-12-11"],"會議代碼":"院會-9-6-12"},{"會期":"09-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07","2018-12-11"],"會議代碼":"院會-9-6-12"}],"mtime":"2024-01-18T20:42:0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07","last_time":"2018-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2","會期":6,"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2587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2587","案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有鑑於政府提高各種生育托育補助希望藉以提高生育率，但要解決少子化問題並非單一課題，需多方面且長期性的制度及法令配套，建置友善的育兒環境，才能重新喚起更多國人的育兒熱情及信心。其中，女性妊娠期間透過逐次產檢是醖釀親子關係的美好過程，若能夫妻共同參與，對年輕世代絕對能起正面鼓勵。爰增修「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將現有的「受僱者享有5日產檢假」，使「其配偶」亦享有相等的陪檢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生育率從民國104年1.18，逐年降到106年僅1.13。以106年全球排名來看，是倒數第三，只高於新加坡（0.83）與澳門（0.95）。可見，政府近年面對少子化問題所提的各項補助政策，尚需增加不同層面的政策配合，才能廣泛提升年輕人育兒意願。\n二、低薪、工作時間長無法陪伴孩兒是很多社會年輕人不敢輕言育兒的重要因素，如何改善「育兒經濟恐懼」？諸多生育補助及幼教津貼都是必要政策；但催生友善育兒環境需要不同政策相搭配。\n三、育兒是責任也是甜蜜過程，應該是父、母共同承擔也應一起分享，性平法逐步增修男性育嬰假、配偶陪產假等等，讓育兒過程不再只是女性單方的責任和付出。今觀第十五條「產檢假」若能增使妊娠配偶亦享有「陪產檢假」，除更落實兩性平等、增加兩性在育兒過程中的喜悅分享及責任共擔，相信對於女性懷孕所產生的不適和不安也具有絕對安撫作用，大大提升育兒意願。爰修法增列第十五條第五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0","說明":"育兒過程是甜蜜的責任，應該是父、母一起分享也共同承擔。唯在「妊娠者產檢假」上卻未同等給予配偶「陪檢假」。爰增列第五項以資週全。","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假五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128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