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130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3/LCEWA01_090613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3/LCEWA01_090613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連署人":["鍾孔炤","施義芳","許智傑","何欣純","尤美女","蔣絜安","周春米","蘇震清","余宛如","李昆澤","劉建國","林靜儀","鄭運鵬","劉世芳","鄭寶清","林岱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12-14","2018-12-18"],"會議代碼":"院會-9-6-13"},{"會期":"09-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14","2018-12-18"],"會議代碼":"院會-9-6-13"}],"mtime":"2024-01-18T20:40:2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14","last_time":"2018-12-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2601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679委22601","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鑑於我國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有關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係採單一選區選舉制，每一選區僅選出一名公職人員，該公職人員將完全代表該選區之民意，查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僅規定舉辦政見發表會，未訂有辯論會舉辦之規定。為使選民得以充分了解候選人之政見，並藉由辯論以檢驗其政見之真偽，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現行單一選區選制下，候選人之政見相形重要，亦更需透過論辯過程予以檢驗其真偽，故除公辦政見發表外，亦應舉辦辯論會，並強制候選人參加，使選民得以充分理解候選人之政見，並藉由辯論會之舉辦明辨其政見之真偽。\n二、選舉權之保障為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七條所明定，又改採單一選區選制後，候選人政見相形重要，惟若僅有單純之政見發表，將形同照本宣科，難以辨別其政見之可行與否。為使選民得以充分理解候選人之政見，並藉辯論明辨其真偽，故辯論會之舉辦實有其必要，使人民充分理解候選人之政見後，作出正確之決定，以保障選舉權行使之正確性。","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公職人員選舉，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選舉委員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應親自到場發表政見。但經選舉區內候選人全體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得視實際情形辦理或免辦。\n\n前項公辦政見發表會，得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辦理。\n\n前二項公辦政見發表會中候選人發表政見時間，每場每人以不少於十五分鐘為原則；其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14-05-13-修正:56","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強制要求候選人參加政見發表會，並到場發表政見。\n\n二、增列第四項，選舉權之保障為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七條所明定，又改採單一選區選制後，候選人政見相形重要，惟若僅有單純之政見發表，將形同照本宣科，難以辨別其政見之可行與否。為使選民得以充分理解候選人之政見，並藉辯論明辨其真偽，故辯論會之舉辦實有其必要，使人民充分理解候選人之政見後，作出正確之決定，以保障選舉權行使之正確性。","修正":"第四十六條　公職人員選舉，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選舉委員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應親自到場發表政見。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得視實際情形辦理或免辦。\n\n前項公辦政見發表會，得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辦理。\n\n前二項公辦政見發表會中候選人發表政見時間，每場每人以不少於十五分鐘為原則；其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n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之選舉，選舉委員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電視辯論會，候選人應親自到場進行辯論，辯論內容，應由候選人自行負責；其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各縣市政府選舉委員會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130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