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03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議案名稱":"「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2/LCEWA01_090612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2/LCEWA01_090612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21人及委員江啟臣等20人分別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1220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72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1人「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28070201000"}],"提案人":["江啟臣","王惠美"],"連署人":["李彥秀","陳超明","馬文君","鄭天財 Sra Kacaw","徐榛蔚","孔文吉","呂玉玲","蔣乃辛","吳志揚","羅明才","曾銘宗","陳宜民","王育敏","許淑華","柯志恩","楊鎮浯","蔣萬安","廖國棟Sufin‧Siluko"],"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12-07","2018-12-11"],"會議代碼":"院會-9-6-12"},{"會期":"09-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07","2018-12-11"],"會議代碼":"院會-9-6-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2-19"],"會議代碼":"委員會-9-6-15-2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12-20"],"會議代碼":"委員會-9-6-15-23"}],"mtime":"2024-01-18T20:43:0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07","last_time":"2018-12-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2","會期":6,"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22609號","laws":["01248"],"提案編號":"1711委22609","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王惠美等20人，鑑於現行災害防救法規定，政府徵調民間人力從事救災工作，受徵調者若因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請領各項給付，無法領取時，始得另行請領其他給付，致使受國家徵調協助救災者若發生事故，無法直接領取政府發放之撫卹，顯不符社會通念，亦造成適用疑義。為使受國家徵調從事災防救難工作者，獲得應有之保障與表彰，並杜絕適用爭議，爰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現行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執行本法災害防救事項，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同條第二項，「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比照義勇消防人員傷病、死亡之請領數額，請領有關給付；其所需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一、傷病者：得憑各該政府出具證明，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二、因傷病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一)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三十六個基數。(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故需在無法請領第一項給付之情形下，始能另行請領第二項所訂之給付。查民國89年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之立法理由，係參照消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84年消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之立法理由係為避免因同一事故而領受國家雙重保險給付，增加政府財政支出，爰明定受國家徵調者若遇有事故，應先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撫慰金、撫恤金或其他各項給付，無法請領時，始得依第二項辦理。\n二、惟查，撫恤金應屬國家給予民間救難單位執行公務罹難所給予之撫卹，撫慰金則屬公務員於退休後死亡，由其遺屬所領取之退休金，性質有別，將撫慰金、撫恤金混為一談，有欠妥適。又現行法所訂之抵充規定，受國家徵調者於領取撫恤金後須再扣除其原有之相關給付（如撫慰金、勞保等），造成國家給予之撫卹制度形同虛設，有違立法意旨。\n三、國家因發生重大災難事故需徵調民間人力，人民依法可以拒絕，願受徵調者實均具捨身為公之救難精神，國家給予之撫卹除為照顧其遺屬外，亦有表彰其英勇事蹟之意涵。為使救難英雄於出入險境從事救災工作時能無後顧之憂，爰提案修正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確保其權益，彰顯社會公義。","對照表":[{"law_id":"01248","law_name":"災害防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七條　執行本法災害防救事項，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n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比照義勇消防人員傷病、死亡之請領數額，請領有關給付；其所需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n\n一、傷病者：得憑各該政府出具證明，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n\n二、因傷病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n\n(一)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三十六個基數。\n\n(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n\n(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n\n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n\n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n\n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n\n第二項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定辦理。\n\n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得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應補足其差額。\n第二項所需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由各該政府核發。","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10-07-13-修正:59","說明":"一、項次調整。\n\n二、為保障受國家徵調之救難、救災人員於發生事故時，能直接領取相關給付，並避免適用疑義，以確保其遺屬生活無虞、彰顯捨身為公之精神，爰調整並修正現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使受國家徵調從事救災工作之人，得直接領取國家給予之撫恤金，無須抵扣其差額。","修正":"第四十七條　執行本法災害防救事項，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下列規定請領給付；其所需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n\n一、傷病者：得憑各該政府出具證明，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n\n二、因傷病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n\n(一)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三十六個基數。\n\n(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n\n(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n\n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n\n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n\n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n\n第一項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定辦理。\n\n第一項所需費用由各該政府核發。"}]}],"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03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