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03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議案名稱":"「消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2/LCEWA01_090612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2/LCEWA01_090612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秀芳等24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16人及委員江啟臣等20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1220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4人「消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9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消防法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01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消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5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消防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消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08070200100"}],"提案人":["江啟臣","王惠美"],"連署人":["王育敏","楊鎮浯","柯志恩","許淑華","蔣萬安","陳宜民","李彥秀","廖國棟Sufin‧Siluko","陳超明","馬文君","鄭天財 Sra Kacaw","孔文吉","呂玉玲","蔣乃辛","徐榛蔚","吳志揚","羅明才","曾銘宗"],"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12-07","2018-12-11"],"會議代碼":"院會-9-6-12"},{"會期":"09-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07","2018-12-11"],"會議代碼":"院會-9-6-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2-19"],"會議代碼":"委員會-9-6-15-2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12-20"],"會議代碼":"委員會-9-6-15-23"}],"mtime":"2024-01-18T20:43:0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07","last_time":"2018-12-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2","會期":6,"字號":"院總第1307號委員提案第22610號","laws":["01178"],"提案編號":"1307委22610","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王惠美等20人，鑑於現行消防法規定，政府徵調民間救難人員從事救難工作，受徵調者若因而患病、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請領各項給付，無法領取時，始得另行請領其他給付，致使受國家徵調協助救災者若發生事故，無法直接領取政府發放之撫卹，顯不符社會通念，亦造成適用疑義。為使受國家徵調從事災防救難工作者，獲得應有之保障與表彰，並杜絕適用爭議，爰擬具「消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現行消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同條第二項，「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傷病者：得憑消防機關出具證明，至指定之公立醫院或特約醫院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一)極重度與重度身心障礙者：三十六個基數。(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四、受傷致身心障礙，於一年內傷發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故需在無法請領第一項給付之情形下，始能另行請領第二項所訂之給付。查民國84年消防法第三十條之立法理由，第一項主要係為避免因同一事故而領受國家雙重保險給付，增加政府財政支出，爰明定受國家徵調者若遇有事故，應先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撫慰金、撫恤金或其他各項給付，無法請領時，始得依第二項辦理。\n二、惟查，撫恤金應屬國家給予民間救難單位執行公務罹難所給予之撫卹，撫慰金則屬公務員於退休後死亡，由其遺屬所領取之退休金，性質有別，將撫慰金、撫恤金混為一談，有欠妥適。又現行法所訂之抵充規定，受國家徵調者於領取撫恤金後須再扣除其原有之相關給付（如撫慰金、勞保等），造成國家給予之撫卹制度形同虛設，有違立法意旨。\n三、國家因發生重大災難事故需徵調民間人力，人民依法可以拒絕，願受徵調者實均具捨身為公之救難精神，國家給予之撫卹除為照顧其遺屬外，亦有表彰其英勇事蹟之意涵。為使救難英雄於出入險境從事救災工作時能無後顧之憂，爰提案修正消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確保其權益，彰顯社會公義。","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n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傷病者：得憑消防機關出具證明，至指定之公立醫院或特約醫院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n\n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n\n(一)極重度與重度身心障礙者：三十六個基數。\n\n(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n\n(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n\n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n\n四、受傷致身心障礙，於一年內傷發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n\n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n\n第二項身心障礙鑑定作業，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辦理。\n\n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已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應補足其差額。\n第二項所需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由消防機關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6-12-30-修正:38","說明":"一、項次調整。\n\n二、為保障受國家徵調之救難、救災人員於發生事故時，能直接領取相關給付，並避免適用疑義，以確保其遺屬生活無虞、彰顯捨身為公之精神，爰調整並修正現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使受國家徵調從事救災工作之人，得直接領取國家給予之撫恤金，無須抵扣其差額。\n\n三、現行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因傷病致身心障礙於「一年內」傷發死亡者，始能依前款領取撫恤金，惟查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並無一年內之限制，顯係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爰予一併修正。","修正":"第三十條　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傷病者：得憑消防機關出具證明，至指定之公立醫院或特約醫院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n\n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n\n(一)極重度與重度身心障礙者：三十六個基數。\n\n(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n\n(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n\n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n\n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n\n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n\n第一項身心障礙鑑定作業，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辦理。\n\n第一項所需費用由消防機關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03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