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05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議案名稱":"「訴願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3/LCEWA01_090613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3/LCEWA01_090613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徐志榮","林奕華","周陳秀霞","陳雪生","曾銘宗","陳宜民","李彥秀","林麗蟬","林為洲","楊鎮浯","許淑華","蔣萬安","林德福","蔣乃辛","陳學聖"],"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12-14","2018-12-18"],"會議代碼":"院會-9-6-13"},{"會期":"09-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14","2018-12-18"],"會議代碼":"院會-9-6-13"}],"mtime":"2024-01-18T20:40:5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14","last_time":"2018-12-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830號委員提案第22625號","laws":["04561"],"提案編號":"830委22625","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有鑑於訴願法規定，不服訴願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然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為課予義務訴訟，該訴訟分為兩種類型，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怠為處分訴訟」及「駁回處分訴訟」，且提起兩種訴訟前都須經訴願程序。然現行「訴願法」第二條中，僅規範應作為不作為之「怠為處分」訴願，並未明文規範「駁回處分」訴願，顯見訴願法有立法疏漏，為保障人民訴訟權益，有修正之必要。爰提案修正「訴願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駁回處分」訴願，增加人民提起救濟機會、保障國人訴訟權益，以完善我國行政訴訟體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為課予義務訴訟，該訴訟可分為兩種類型：應作為不作為之「怠為處分訴訟」以及「駁回處分訴訟」，且提起兩種訴訟前，都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惟現行「訴願法」第二條中，僅規範應作為不作為之「怠為處分」訴願，並未明文規範「駁回處分」訴願，顯見其為立法疏漏，有修正之必要。憲法第十六條亦揭示「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國家應立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益，使人民面對行政機關不當行使公權力時，能及時提出訴願來保障個人權益。有學者指出，若當事人因不黯法律，不知對其被駁回之處分提起訴願或另為救濟，將喪失實體保障之機會，對當事人權利保護產生漏洞。\n二、國家基於法治國原則，訴願類型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法律行為效果，以提供人民訴訟救濟之機會。查106年行政院及所屬行政機關訴願案件共有14,917件，駁回案件高達六成（8,504件），若未明確規範「駁回處分」訴願，對人民訴訟權益保障並不周延。再者，亦有學者認為，訴願機關實務上以訴願法第一條撤銷訴願方式處理，即認為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以撤銷方式處理，實與訴願人提起第二條課予義務訴願，要求訴願機關做出處分之目的不符。因此，將「駁回處分訴願」類推適用於撤銷訴願，仍有問題。\n三、爰提案修正「訴願法第二條修正草案」，新增「駁回處分」訴願，以增加人民提起救濟機會、保障人民訴訟權益，並完善我國行政訴訟體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61","law_name":"訴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訴願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n\n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law_content_id":"04561:04561:1998-10-02-全文修正:4","說明":"一、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為課予義務訴訟，該訴訟可分為兩種類型：應作為不作為之「怠為處分訴訟」以及「駁回處分訴訟」，且提起兩種訴訟前，都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惟現行「訴願法」第二條中，僅規範應作為不作為之「怠為處分」訴願，並未明文規範「駁回處分」訴願，顯見其為立法疏漏，有修正之必要。\n\n二、憲法第十六條亦揭示「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國家應立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益，使人民面對行政機關不當行使公權力時，能及時提出訴願來保障個人權益。有學者（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指出，若當事人因不黯法律，不知對其被駁回之處分提起訴願或另為救濟，將喪失實體保障之機會，對當事人權利保護產生漏洞。\n\n三、國家基於法治國原則，訴願類型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法律行為效果，以提供人民訴訟救濟之機會。查106年行政院及所屬行政機關訴願案件共有14,917件，駁回案件高達六成（8,504件），若未明確規範「駁回處分」訴願，對人民訴訟權益保障並不周延。因一般人民並非熟習法律之學者或法學專家，若未明文規範訴願類型，民眾恐不會對「駁回處分」，提起行政訴訟。\n\n四、再者，亦有學者（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張文郁）認為，訴願機關實務上以訴願法第一條撤銷訴願方式處理，即認為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以撤銷方式處理，實與訴願人提起第二條課予義務訴願，要求訴願機關做出處分之目的不符。因此，將「駁回處分訴願」類推適用於撤銷訴願，仍有問題。\n\n五、爰修正「訴願法第二條修正草案」，新增駁回訴願，以增加人民提起救濟機會、保障人民訴訟權益，並完善我國行政訴訟體制。","修正":"第二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n\n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0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