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06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8人","議案名稱":"「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3/LCEWA01_090613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3/LCEWA01_090613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議瑩"],"連署人":["林俊憲","陳曼麗","呂孫綾","葉宜津","莊瑞雄","賴瑞隆","郭正亮","鄭寶清","蘇震清","李昆澤","蕭美琴","陳素月","趙正宇","蘇治芬","趙天麟","鄭運鵬","洪宗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2-14","2018-12-18"],"會議代碼":"院會-9-6-13"},{"會期":"09-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14","2018-12-18"],"會議代碼":"院會-9-6-13"}],"mtime":"2024-01-18T20:41:0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14","last_time":"2018-12-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1156號委員提案第22628號","laws":["02516"],"提案編號":"1156委22628","案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8人，為配合世界衛生組織「國際衛生條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IHR ）規定，防範傳染病藉由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境外移入，疾病管制署業公告修訂「港埠檢疫規則」，由所屬檢疫單位對入境船舶、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貨物執行必要的檢疫措施，以維護國內防疫安全及保障國民健康。有鑑於通商口岸為舊時依國際間不平等條約對特定門戶開放之稱，為符合現代自由貿易事實，宜統一文字為「港埠」，爰修正「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政府為加強檢疫作業，在松山機場設置航空檢疫所，在基隆、高雄兩港設置海港檢疫所，並在淡水、安平、布袋、花蓮等十四個海港設置分所，以防止傳染病傳入，維護國民健康。目前，我國國際港埠之檢疫業務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籌各項檢疫業務之規劃及督導並由疾病管制署各區管制中心負責執行相關業務。\n二、為配合世界衛生組織「國際衛生條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IHR ）規定，防範傳染病藉由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境外移入，疾病管制署業公告修訂「港埠檢疫規則」，由所屬檢疫單位對入境船舶、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貨物執行必要的檢疫措施，以維護國內防疫安全及保障國民健康。\n三、通商口岸為舊時依國際間不平等條約對特定門戶開放之稱，為符合現代自由貿易事實，宜統一文字為「港埠」。","對照表":[{"law_id":"02516","law_name":"傳染病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及協助辦理傳染病防治事項如下：\n\n一、內政主管機關：入出國（境）管制、協助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居家隔離民眾之服務等事項。\n\n二、外交主管機關：與相關外國政府及國際組織聯繫、持外國護照者之簽證等事項。\n\n三、財政主管機關：國有財產之借用等事項。\n\n四、教育主管機關：學生及教職員工之宣導教育及傳染病監控防治等事項。\n\n五、法務主管機關：矯正機關收容人之傳染病監控防治等事項。\n\n六、經濟主管機關：防護裝備供應、工業專用港之管制等事項。\n\n七、交通主管機關：機場與商港管制、運輸工具之徵用等事項。\n八、大陸事務主管機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之人員往來政策協調等事項。\n\n九、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公共環境清潔、消毒及廢棄物清理等事項。\n\n十、農業主管機關：人畜共通傳染病之防治、漁港之管制等事項。\n\n十一、勞動主管機關：勞動安全衛生及工作權保障等事項。\n\n十二、新聞及廣播電視主管機關：新聞處理與發布、政令宣導及廣播電視媒體指定播送等事項。\n\n十三、海巡主管機關：防範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傳染病媒介物之查緝走私及非法入出國等事項。\n\n十四、其他有關機關：辦理傳染病防治必要之相關事項。","law_content_id":"02516:02516:2007-06-14-全文修正:7","說明":"一、政府為加強檢疫作業，在松山機場設置航空檢疫所，在基隆、高雄兩港設置海港檢疫所，並在淡水、安平、布袋、花蓮等十四個海港設置分所，以防止傳染病傳入，維護國民健康。目前，我國國際港埠之檢疫業務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籌各項檢疫業務之規劃及督導並由疾病管制署各區管制中心負責執行相關業務。\n\n二、為配合世界衛生組織「國際衛生條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IHR）規定，防範傳染病藉由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境外移入，疾病管制署業公告修訂「港埠檢疫規則」，由所屬檢疫單位對入境船舶、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貨物執行必要的檢疫措施，以維護國內防疫安全及保障國民健康。\n\n三、通商口岸為舊時依國際間不平等條約對特定門戶開放之稱，為符合現代自由貿易條件，宜統一文字為「港埠」。","修正":"第六條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及協助辦理傳染病防治事項如下：\n\n一、內政主管機關：入出國（境）管制、協助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居家隔離民眾之服務等事項。\n\n二、外交主管機關：與相關外國政府及國際組織聯繫、持外國護照者之簽證等事項。\n\n三、財政主管機關：國有財產之借用等事項。\n\n四、教育主管機關：學生及教職員工之宣導教育及傳染病監控防治等事項。\n\n五、法務主管機關：矯正機關收容人之傳染病監控防治等事項。\n\n六、經濟主管機關：防護裝備供應、工業專用港之管制等事項。\n\n七、交通主管機關：機場與商港管制、運輸工具之徵用等事項。\n八、大陸事務主管機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之人員往來政策協調等事項。\n\n九、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公共環境清潔、消毒及廢棄物清理等事項。\n\n十、農業主管機關：人畜共通傳染病之防治、漁港之管制等事項。\n\n十一、勞動主管機關：勞動安全衛生及工作權保障等事項。\n\n十二、新聞及廣播電視主管機關：新聞處理與發布、政令宣導及廣播電視媒體指定播送等事項。\n\n十三、海巡主管機關：防範海域、海岸、河口與非港埠傳染病媒介物之查緝走私及非法入出國等事項。\n\n十四、其他有關機關：辦理傳染病防治必要之相關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0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