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06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0人","議案名稱":"「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3/LCEWA01_090613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3/LCEWA01_090613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1553/108230155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1553/108230155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1553/108230155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1553/108230155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0人及委員李麗芬等21人分別擬具「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118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1人「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0070201300"}],"提案人":["許智傑","蔣絜安","鄭寶清"],"連署人":["鄭運鵬","黃國書","鍾佳濱","李俊俋","鍾孔炤","李昆澤","李麗芬","林俊憲","葉宜津","陳素月","邱泰源","趙正宇","劉建國","余宛如","陳曼麗","張廖萬堅","蘇治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8-12-14","2018-12-18"],"會議代碼":"院會-9-6-13"},{"會期":"09-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14","2018-12-18"],"會議代碼":"院會-9-6-13"},{"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1-18"],"會議代碼":"委員會-9-8-22-10"}],"mtime":"2024-01-18T20:41:1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14","last_time":"2019-11-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870號委員提案第22631號","laws":["01711"],"提案編號":"870委22631","案由":"本院委員許智傑、蔣絜安、鄭寶清等20人，鑑於外籍配偶入籍後，即無法適用以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入學大學之規定，要求其入籍後必須參加大學入學考試，始可入學大學就讀。外籍配偶為進修學業之需求，而放棄入籍之權利者眾，然而入籍與否，對於外籍配偶於我國之權利影響重大，現行法規之規範恐有難謂公平之處。爰擬具「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外籍配偶來台後，其雖長期生活於台灣，然其語文程度仍可能與本國人有所差異。因此若與本國人民一般參與大學入學考試，恐難謂公平。\n二、現行法條下，外籍配偶若欲在台進修高等教育，現實考量下不入籍中華民國較有利於其入學。然不入籍下，其身分未受保障，若因婚姻關係產生變化，則可能對外籍配偶產生不利益之結果。\n三、基於人權考量，應使外籍配偶於入籍後，可繼續適用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1711","law_name":"大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n\n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n\n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11:01711:2010-08-19-修正:30","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外籍配偶來台後，其雖長期生活於台灣，然其語文程度仍可能與本國人有所差異。因此若與本國人民一般參與大學入學考試，恐難謂公平。\n\n三、現行法條下，外籍配偶若欲在台進修高等教育，現實考量下不入籍中華民國較有利於其入學。然不入籍下，其身分未受保障，若因婚姻關係產生變化，則可能對其產生不利益。\n\n四、基於人權考量，應使外籍配偶於入籍後，可繼續適用本條第一項之規定。\n\n五、爰此修正本條。","修正":"第二十五條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外籍配偶經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n\n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n\n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06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