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06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8人","議案名稱":"「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3/LCEWA01_090613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3/LCEWA01_090613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議瑩"],"連署人":["葉宜津","呂孫綾","林俊憲","郭正亮","賴瑞隆","蕭美琴","陳曼麗","李昆澤","趙正宇","莊瑞雄","蘇震清","蘇治芬","趙天麟","陳素月","鄭寶清","鄭運鵬","洪宗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8-12-14","2018-12-18"],"會議代碼":"院會-9-6-13"},{"會期":"09-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14","2018-12-18"],"會議代碼":"院會-9-6-13"}],"mtime":"2024-01-18T20:41:0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14","last_time":"2018-12-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944號委員提案第22633號","laws":["01530"],"提案編號":"944委22633","案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8人，商埠為舊時依自行開放或按照條約開放與國外通商的地方，又稱為「通商口岸」，已不符合當前我國自由港口經貿往來之事實。基於我國與國際間自由經濟貿易事實，港埠為水陸交通樞紐及貨物集散地，作為發展航港物流之轉接與發展，亦設有海關為我對外開放口岸的進出口監督管理機關，應及早予以正名。爰提出「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航港體制改革於2012年，為推動港務經營與分屬「交通部航港局」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提供國內外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貨物裝卸、儲存、接駁以及相關水陸轉運等港埠經濟活動，並具有國家安全屏障之功能。\n二、商埠為舊時依自行開放或按照條約開放與國外通商的地方，又稱為「通商口岸」，已不符合當前我國自由港口經貿往來之事實。基於我國與國際間自由經濟貿易事實，港埠為水陸交通樞紐及貨物集散地，作為發展航港物流之轉接與發展，亦設有海關為我對外開放口岸的進出口監督管理機關，應及早予以正名。","對照表":[{"law_id":"01530","law_name":"海關緝私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稱通商口岸，謂經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並設有海關之港口、機場。","說明":"一、我國航港體制改革於2012年，為推動港務經營與分屬「交通部航港局」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提供國內外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貨物裝卸、儲存、接駁以及相關水陸轉運等港埠經濟活動，並具有國家安全屏障之功能。\n\n二、現有基隆、高雄、花蓮、臺中、蘇澳、安平、臺北等7個國際商港之經營由臺灣港務公司統籌，現行國內商港中，布袋港、澎湖港由交通部航港局依《商港法》委託臺灣港務公司代管，金門港及馬祖港則於2012年7月20日經行政院指定由地方政府自行經營及管理。\n\n三、商埠為舊時依自行開放或按照條約開放與國外通商的地方，又稱為「通商口岸」，已不符合當前我國自由港口經貿往來之事實。基於我國與國際間自由經濟貿易事實，港埠為水陸交通樞紐及貨物集散地，作為發展航港物流之轉接與發展，亦設有海關為我對外開放口岸的進出口監督管理機關，應及早予以正名。","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稱港埠，謂經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並設有海關之港口、機場。"},{"現行":"第四條　本條例稱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謂依關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向海關申報貨物，經由通商口岸進口或出口。","law_content_id":"01530:01530:1973-08-14-全文修正:5","說明":"商埠為舊時依自行開放或按照條約開放與國外通商的地方，又稱為「通商口岸」，已不符合當前我國自由港口經貿往來之事實。基於我國與國際間自由經濟貿易事實，港埠為水陸交通樞紐及貨物集散地，作為發展航港物流之轉接與發展，亦設有海關為我對外開放口岸的進出口監督管理機關，應及早予以正名。","修正":"第四條　本條例稱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謂依關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向海關申報貨物，經由港埠進口或出口。"},{"現行":"第六條　海關緝私，應在中華民國通商口岸，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之水域，及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得為查緝之區域或場所為之。","law_content_id":"01530:01530:1983-12-13-修正:8","說明":"商埠為舊時依自行開放或按照條約開放與國外通商的地方，又稱為「通商口岸」，已不符合當前我國自由港口經貿往來之事實。基於我國與國際間自由經濟貿易事實，港埠為水陸交通樞紐及貨物集散地，作為發展航港物流之轉接與發展，亦設有海關為我對外開放口岸的進出口監督管理機關，應及早予以正名。","修正":"第六條　海關緝私，應在中華民國港埠，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之水域，及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得為查緝之區域或場所為之。"},{"現行":"第十六條　海關緝私，遇有必要時，得請軍警及其他有關機關協助之。\n\n軍警機關在非通商口岸發覺違反本條例之情事時，得逕行查緝。但應將查緝結果，連同緝獲私貨移送海關處理。","law_content_id":"01530:01530:1978-05-19-修正:18","說明":"商埠為舊時依自行開放或按照條約開放與國外通商的地方，又稱為「通商口岸」，已不符合當前我國自由港口經貿往來之事實。基於我國與國際間自由經濟貿易事實，港埠為水陸交通樞紐及貨物集散地，作為發展航港物流之轉接與發展，亦設有海關為我對外開放口岸的進出口監督管理機關，應及早予以正名。","修正":"第十六條　海關緝私，遇有必要時，得請軍警及其他有關機關協助之。\n\n軍警機關在非港埠發覺違反本條例之情事時，得逕行查緝。但應將查緝結果，連同緝獲私貨移送海關處理。"},{"現行":"第二十四條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未經允許擅自駛入非通商口岸者，沒入之。但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經船長或管領人函報當地有關主管機關核實證明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530:01530:1973-08-14-全文修正:28","說明":"商埠為舊時依自行開放或按照條約開放與國外通商的地方，又稱為「通商口岸」，已不符合當前我國自由港口經貿往來之事實。基於我國與國際間自由經濟貿易事實，港埠為水陸交通樞紐及貨物集散地，作為發展航港物流之轉接與發展，亦設有海關為我對外開放口岸的進出口監督管理機關，應及早予以正名。","修正":"第二十四條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未經允許擅自駛入非港埠者，沒入之。但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經船長或管領人函報當地有關主管機關核實證明者，不在此限。"},{"現行":"第二十八條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未到達通商口岸之正當卸貨地點，未經許可而擅行起卸貨物或自用物品者，處管領人以貨價一倍至二倍之罰鍰，並得將該貨物及物品沒入之。\n\n擅自轉載、放置或收受前項貨物、物品或幫同裝卸者，依前項規定處罰。","說明":"商埠為舊時依自行開放或按照條約開放與國外通商的地方，又稱為「通商口岸」，已不符合當前我國自由港口經貿往來之事實。基於我國與國際間自由經濟貿易事實，港埠為水陸交通樞紐及貨物集散地，作為發展航港物流之轉接與發展，亦設有海關為我對外開放口岸的進出口監督管理機關，應及早予以正名。","修正":"第二十八條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未到達港埠之正當卸貨地點，未經許可而擅行起卸貨物或自用物品者，處管領人以貨價一倍至二倍之罰鍰，並得將該貨物及物品沒入之。\n\n擅自轉載、放置或收受前項貨物、物品或幫同裝卸者，依前項規定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06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