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07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余宛如等22人","議案名稱":"「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3/LCEWA01_090613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3/LCEWA01_090613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余宛如","陳歐珀","邱泰源","蘇震清","蔣絜安"],"連署人":["莊瑞雄","洪宗熠","陳曼麗","陳賴素美","吳玉琴","蔡培慧","鍾佳濱","李麗芬","尤美女","陳明文","何欣純","劉櫂豪","劉世芳","陳靜敏","劉建國","黃秀芳","施義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8-12-14","2018-12-18"],"會議代碼":"院會-9-6-13"},{"會期":"09-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14","2018-12-18"],"會議代碼":"院會-9-6-13"}],"mtime":"2024-01-18T20:41:3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14","last_time":"2018-12-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464號委員提案第22634號","laws":["04520"],"提案編號":"464委22634","案由":"本院委員余宛如、陳歐珀、邱泰源、蘇震清、蔣絜安等22人，鑑於現行「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規定，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不給付身故保險金，只須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為兼顧保險合理的損失填補及防範道德危險，爰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n二、上述條文為避免貪圖保險金而謀害兒童，然而不論在復興空難、台南0206大地震抑或是近期的普悠瑪事件，許多未滿15歲的小孩去世後，退回的保險費連付喪葬費用都不夠。\n三、為兼顧道德風險並較為合理的損失填補，爰提出「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修正草案，明定未滿十五歲之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無效，另得約定喪葬相關事項以實物給付之；另為確保前開喪葬費用或喪葬實物給付符合喪葬支出之必要性，授權主管機關參酌社會殯喪實務、國人喪葬費用平均數額訂定上限，以防範道德風險。","對照表":[{"law_id":"04520","law_name":"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七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n\n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n\n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law_content_id":"04520:04520:2018-05-18-修正:134","說明":"一、考量人壽保險係為家庭經濟保障之目的，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尚非家庭經濟支持者，為兼顧道德風險並較為合理的損失填補，爰提出「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修正草案，明定未滿十五歲之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給付或實物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無效，以維護其保險保障權益，並藉以防範道德風險。\n\n二、喪葬費用給付及實物給付之額度訂定，主管機關應參酌社會殯葬習慣，目前內政部統計國人喪葬費用平均數額為新臺幣三十二萬元至三十五萬元，考量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喪葬費用不宜過高，以防範道德風險，爰修正第二項，明定不得超過一定金額上限。\n\n三、前項喪葬費用之給付方式鼓勵以實支實付方式進行。","修正":"第一百零七條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無效。另得約定喪葬相關事項以實物給付之。\n\n前項喪葬費用之金額給付及實物給付上限，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應參酌國人喪葬費用平均數額訂定上限。\n\n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07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