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07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6人","議案名稱":"「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3/LCEWA01_090613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3/LCEWA01_090613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櫂豪","莊瑞雄","蘇震清"],"連署人":["黃國書","李昆澤","施義芳","陳素月","何欣純","段宜康","洪宗熠","陳歐珀","邱泰源","張廖萬堅","鍾佳濱","吳琪銘","李俊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8-12-14","2018-12-18"],"會議代碼":"院會-9-6-13"},{"會期":"09-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14","2018-12-18"],"會議代碼":"院會-9-6-13"}],"mtime":"2024-01-18T20:41:2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14","last_time":"2018-12-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464號委員提案第22638號","laws":["04520"],"提案編號":"464委22638","案由":"本院委員劉櫂豪、莊瑞雄、蘇震清等16人，普悠瑪重大出軌事故造成18人罹難，惟罹難者有5名15歲以下兒童因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為避免道德風險，而無法領取保險金，然此不可抗力重大事故，實無道德風險之虞，爰此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今年10月21日普悠瑪翻車事故造成18人罹難，其中有5名15歲以下罹難兒童，因保險法規定無法領取身故保險金。\n二、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主要為防止父母幫小孩投保高額保險後謀害之道德風險。然因不可抗力之因素，例如天災或重大交通事故等，經研判無道德風險者應排除適用，方能確保被保險人及家屬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4520","law_name":"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七條　（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死亡給付效力）\n\n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n\n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n\n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說明":"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主要為防止父母幫小孩投保高額保險後謀害之道德風險。然因不可抗力之天災或重大事故，經研判無道德風險者應排除適用，方能確保被保險人及家屬之權益。","修正":"第一百零七條　（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死亡給付效力）\n\n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但因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應予給付；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n\n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n\n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07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