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10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0人","議案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4/LCEWA01_090614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4/LCEWA01_090614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蘇巧慧","賴瑞隆","張宏陸"],"連署人":["李俊俋","余宛如","何欣純","周春米","蔡易餘","鍾孔炤","陳賴素美","吳思瑤","劉世芳","李麗芬","段宜康","王榮璋","張廖萬堅","邱泰源","陳靜敏","江永昌","鄭運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12-21","2018-12-25"],"會議代碼":"院會-9-6-14"},{"會期":"09-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21","2018-12-25"],"會議代碼":"院會-9-6-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29"],"會議代碼":"委員會-9-7-15-22"}],"mtime":"2024-01-18T20:37:4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21","last_time":"2019-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4","會期":6,"字號":"院總第1409號委員提案第22644號","laws":["01183"],"提案編號":"1409委22644","案由":"本院委員蘇巧慧、賴瑞隆、張宏陸等20人，鑑於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對於「黃牛」轉售圖利之票券類型具模糊解釋空間，無法遏止黃牛業者擾亂娛樂或交通票券之行為，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維護社會秩序，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明確列管之票券類型及提高其罰鍰額度，以促成嚇阻作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社會秩序維護法自民國80年6月29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後，至今已修正五次，最近一次係於105年5月13日修正施行。國內關於購買票券轉售圖利之「黃牛」行為相關處罰規定，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僅列管運輸、遊樂票券，查其立法理由係車站、遊樂場所每因「黃牛」之霸持售票窗口購買轉售圖利，嚴重影響他人購買之機會，且易發生糾紛，故予以取締。\n二、惟該款規定自民國八十年至今未經修正，現「黃牛」轉售圖利之票券種類已不限於車站運輸、遊樂場票券，且現行罰鍰金額顯不足以嚇阻不法行為，為遏止黃牛業者擾亂娛樂或交通票券之行為，以維護社會秩序及確保消費者權益，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第六十四條並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183","law_name":"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四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n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n\n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n\n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n\n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n\n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law_content_id":"01183:01183:1991-06-29-制定:77","說明":"一、配合本法第六十四條之一新增有關購買運輸、娛樂票券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之規定，爰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二款。\n\n二、原第一項第三、第四及第五款移至第二、第三及第四款。","修正":"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n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n\n二、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n\n三、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n\n四、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運輸、遊樂、藝術、藝能或體育票卷之性質，均系以固定價格販售特定時間之特定服務，數量有限且具時效性。\n\n三、訂購運輸、遊樂、藝術、藝能或體育票券，惟未經主辦單位或販售單位同意，亦無參與活動之意思，僅欲哄抬價格，以超過定價之價格轉讓票券之行為，將嚴重影響上述票券商業交易之公正性，亦損害消費者及主辦單位或販售單位之權益。為遏止「黃牛」行為，使有意犯者心生警惕，以達本法維護社會秩序之目的，參酌鐵路法第六十五條，爰為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以促成嚇阻效果。","修正":"第六十四條之一　購買運輸、遊樂、藝術、藝能或體育票券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票券張數，處每張票券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加價出售票券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10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