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10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80702412/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5/LCEWA01_090715_005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5/LCEWA01_090715_005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09-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8-12-14","2018-12-18"],"會議代碼":"院會-9-6-13"},{"會期":"09-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18-12-14","2018-12-18"],"會議代碼":"院會-9-6-13"},{"會期":"09-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19-05-24","2019-05-28"],"會議代碼":"院會-9-7-15"},{"會期":"09-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19-05-24","2019-05-28"],"會議代碼":"院會-9-7-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五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9:57:5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許智傑","吳琪銘"],"連署人":["鄭寶清","洪宗熠","周春米","莊瑞雄","陳明文","施義芳","鍾佳濱","陳賴素美","黃秀芳","張廖萬堅","陳亭妃","趙正宇","劉櫂豪","陳靜敏","余宛如","邱泰源","鍾孔炤"],"first_time":"2018-12-14","last_time":"2019-05-28","會期":7,"屆期":9,"meet_id":"院會-9-6-13","字號":"院總第161號委員提案第22651號","laws":["04596"],"提案編號":"161委22651","案由":"本院委員許智傑、吳琪銘等19人，鑑於羈押強制處分係干預人身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自僅能以之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允宜慎重從事，其非確已具備法定要件且認有必要者，當不可率然為之，其羈押期間，自亦應確保不超過具體案件之需要，以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近五年來，審判中羈押期間逾五年以上之被告人數已趨近於零，另上訴第三審之案件，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之比率亦逐年下降，案件整體審判期間相應縮短，足見審判中羈押總期間以五年為限，應足以因應實務審判上之需要，爰將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由現行規定累計不得逾八年，降低為累計不得逾五年，以強化人權之保障，爰擬具「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五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羈押強制處分係干預人身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自僅能以之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允宜慎重從事，其非確已具備法定要件且認有必要者，當不可率然為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九二號、第六五三號、第七三七號解釋意旨參照），其羈押期間，自亦應確保不超過具體案件之需要，以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近五年來，審判中羈押期間逾五年以上之被告人數已趨近於零，另上訴第三審之案件，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之比率亦逐年下降，案件整體審判期間相應縮短，足見審判中羈押總期間以五年為限，應足以因應實務審判上之需要，爰修正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將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由現行規定累計不得逾八年，降低為累計不得逾五年\n二、又刑事訴訟法業已明文規範限制出境、出海之類型、限制要件、應備之程式、限制期間、通知被告之程序、延長限制期間之次數、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海）之程序、救濟等事項，本法已無重複規定之必要，爰刪除第五條第五項。\n三、第五條第三項審判中羈押總期間之限制，既由累計不得逾八年，修正為不得逾五年，對於目前累計已逾五年或接近五年之案件，仍有訂定緩衝期間俾其因應之需要，爰增訂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明定第五條第三項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又本法因應刑事訴訟法增訂限制出境、出海新制，而刪除第五條第五項之規定後，仍應配合新制施行日期，俾免法律適用出現空窗期，致實務運作發生無法可據之情，爰增訂第十四條第二項後段規定，以資因應。","對照表":[{"law_id":"04596","law_name":"刑事妥速審判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五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法院就被告在押之案件，應優先且密集集中審理。\n\n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n\n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n\n前項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n\n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審判中之限制出境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但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之期間，不予計入。","law_content_id":"04596:04596:2014-05-20-修正:5","說明":"一、羈押強制處分限制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將使其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不僅對其生理、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於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亦甚重大，係干預人身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自僅能以之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允宜慎重從事，其非確已具備法定要件且認有必要者，當不可率然為之（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二號、第六五三號、第七三七號解釋意旨參照），其羈押期間，自亦應確保不超過具體案件之需要，以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從統計資料顯示，於一百零一年，審判中羈押期間逾五年以上之被告人數為八人（其中逾八年者為四人），翌年降為三人（均未逾七年），於一百零三年至一百零六年間則均無此情，截至一百零七年九月底為止，則為二人，案例可謂甚罕；又近年來，上訴第三審之案件，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之比率亦逐年下降，自一百零三年以降，均已降至百分之十以下，案件整體審判期間亦相應縮短，足見審判中羈押總期間以五年為限，應足以因應實務審判上之需要，爰修正第三項規定，將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由現行規定累計不得逾八年，降低為累計不得逾五年，以強化人權之保障。\n\n二、刑事訴訟法業已明文規範限制出境、出海之類型、限制要件、應備之程式、限制期間、通知被告之程序、延長限制期間之次數、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海）之程序、救濟等事項，本法已無重複規定之必要，爰刪除本條第五項。\n\n三、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修正":"第五條　法院就被告在押之案件，應優先且密集集中審理。\n\n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n\n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n\n前項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現行":"第十四條　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九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其他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596:04596:2010-04-23-制定:14","說明":"一、第五條第三項審判中羈押總期間之限制，由累計不得逾八年，修正為不得逾五年，對於目前累計已逾五年或接近五年之案件，仍有訂定緩衝期間俾其因應之需要，爰增訂第二項前段規定，明定第五條第三項自公布後一年施行。\n\n二、本法因應刑事訴訟法增訂限制出境、出海新制，而刪除第五條第五項之規定後，仍應配合新制施行日期，俾免法律適用出現空窗期，致實務運作發生無法可據之情，爰增訂第二項後段規定，以資因應。","修正":"第十四條　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九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其他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n\n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通過之第五條第三項，自修正公布後一年施行；第五條第五項，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並適用同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十一第二項、第三項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10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