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10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1人","議案名稱":"「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3/LCEWA01_090613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3/LCEWA01_090613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1553/108230155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1553/108230155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1553/108230155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1553/108230155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0人及委員李麗芬等21人分別擬具「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118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0人「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06070200600"}],"提案人":["李麗芬","呂孫綾","何欣純"],"連署人":["鍾孔炤","周春米","段宜康","鄭運鵬","余宛如","尤美女","蔡易餘","陳賴素美","江永昌","蘇巧慧","張廖萬堅","蔣絜安","陳靜敏","李俊俋","邱泰源","李昆澤","賴瑞隆","陳素月"],"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8-12-14","2018-12-18"],"會議代碼":"院會-9-6-13"},{"會期":"09-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14","2018-12-18"],"會議代碼":"院會-9-6-13"},{"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1-18"],"會議代碼":"委員會-9-8-22-10"}],"mtime":"2024-01-18T20:41:4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14","last_time":"2019-11-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870號委員提案第22652號","laws":["01711"],"提案編號":"870委22652","案由":"本院委員李麗芬、呂孫綾、何欣純等21人，為建立對新住民益加友善之大學入學管道，爰提案修正「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明定，外國學生可循大學法第二十四條以外之管道入大學就讀。外國學生非在國內受國民教育，其所受教育內容與國內學生有所不同，因此另設入學管道實屬合理。\n二、未受本國國民教育之外國人，如為我國國民配偶之新住民，亦有就讀大學之需求。其就讀大學之意願日益熱烈。然其與外國學生同樣未在國內接受國民教育，所受教育內容與一般學生有所差異。若依我國一般學生之入學管道會增添其難度。又在台外籍配偶，未辦理歸化時，尚可依僑生或外國學生身分入學，然其一旦歸化，則需與本國學生採同樣管道，對其入學實為不利。\n三、為建立對新住民更友善之大學入學方式，爰提案修正大學法第二十五條。使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外籍配偶、受家暴離婚或配偶死亡之前外籍配偶或扶養具中華民國國籍子女之外籍家長申請歸化經許可者，得依本條進入大學就讀。","對照表":[{"law_id":"01711","law_name":"大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n\n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n\n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11:01711:2010-08-19-修正:30","說明":"一、為在台之外籍配偶建立友善之入學環境。爰提案修正大學法第二十五條。\n\n二、未在台受國民教育之外國人，所受教育內容與國內學生有所差異。故採同樣入學方式會增添其難度。又為避免應循一般管道入學之學生，以此方式進行規避，故增訂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歸化經許可之原外籍配偶、依親對象死亡或受家暴離婚之前配偶與扶養子女之家長得依本條入學。\n\n三、依國籍法，申請歸化、放棄國籍至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須經一定期間，為避免影響新住民入學權益，故明定以歸化經許可時起算，以利辦理。","修正":"第二十五條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僑生、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歸化經許可者、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n\n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n\n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10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