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10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麗芬等17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3/LCEWA01_090613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3/LCEWA01_090613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麗芬"],"連署人":["蔡培慧","張廖萬堅","鍾佳濱","洪慈庸","黃國書","蔣乃辛","陳素月","柯志恩","劉建國","莊瑞雄","吳思瑤","蘇巧慧","黃秀芳","吳秉叡","陳歐珀","洪宗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2-14","2018-12-18"],"會議代碼":"院會-9-6-13"},{"會期":"09-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14","2018-12-18"],"會議代碼":"院會-9-6-13"}],"mtime":"2024-01-18T20:41:4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14","last_time":"2018-12-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2653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2653","案由":"本院委員李麗芬等17人，鑑於雙（多）胞胎孕產婦於妊娠與分娩過程中，發生妊娠高血壓、妊娠糖尿病、早產、難產、產後出血等情形之風險機率較單胞胎孕產婦高。然現行勞動基準法並未給予雙（多）胞胎孕產婦較多天產假，不僅不利於雙（多）胞胎孕產婦待產，同時孕產婦的產後照護及雙（多）胞胎兒照護，皆使新生兒家長之生理及心理面臨沉重負擔。參考法國及日本針對雙（多）胞胎分娩者產假規定，政府應考量上述情況增加產假天數。爰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增列分娩雙生以上者，產假增給二分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雙（多）胞胎孕產婦於妊娠與分娩過程中，發生妊娠高血壓、妊娠糖尿病、早產、難產、產後出血等情形之風險機率較單胞胎孕產婦高。根據英國國家婦女與兒童健康合作中心研究，50%以上雙（多）胞胎產出時，其產婦妊娠週數皆未滿三十七週，因此應以預防早產為目標，確保雙（多）胞胎兒健康。\n二、又根據長庚護理第15卷4期（2004.12）「雙胞胎的母育角色與調適」一文指出，台灣雙胞胎兒發生率約為1.4-2%，即每五十位產婦中，就有一位產下雙胞胎兒；雙胞胎兒平均生產週數約為三十七週，較單胞胎平均生產週數少，體重亦較輕。研究更指出雙（多）胞胎家長所面臨的困難包括，49%睡眠不足、18%經濟拮据、39%情緒騷擾、22%夫妻婚姻關係受影響。雙（多）胞胎孕產婦的產後照護及雙（多）胞胎兒照護，皆使新生兒家長之生理及心理面臨沉重負擔，是以更需增加產假天數以悉心照顧新生兒。\n三、參考法國產假規定，分娩首胎單胞胎者給予分娩前六星期、分娩後十星期產假；分娩雙胞胎者給予分娩前十二星期、分娩後二十二星期產假；分娩多胞胎者給予分娩前二十四星期、分娩後二十二星期產假。另參考日本產假規定，分娩單胞胎者給予分娩前六星期、分娩後八星期產假；分娩雙（多）胞胎者則給予分娩前十四星期、分娩後八星期產假，係因雙（多）胞胎妊娠早產與其他併發症風險機率較高，應增加產假天數，以利就醫控制併發症及順利分娩。\n四、我國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召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華民國（臺灣）第三次國家報告國外專家審查暨發表會議」，其中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五十三點：「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延長產假以符合國際勞工組織（ILO）2000年訂定之母性保護公約（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國際標準，並給予多胞胎父母額外休假與補償。政府必須進一步加強努力來增加易取得、可負擔之公營托育服務。……」，因此政府需採取相關措施。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並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用語，增列分娩雙生以上者，產假增給二分之一。","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n\n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55","說明":"一、參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用語，將「女工」一詞修正為「女性受僱者」。\n\n二、雙（多）胞胎孕產婦於妊娠與分娩過程中，發生妊娠高血壓、妊娠糖尿病、早產、難產、產後出血等情形之風險機率較單胞胎孕產婦高。根據英國國家婦女與兒童健康合作中心研究，50%以上雙（多）胞胎產出時，其產婦妊娠週數皆未滿三十七週，因此應以預防早產為目標，確保雙（多）胞胎兒健康。\n\n三、又根據長庚護理第15卷4期（2004.12）「雙胞胎的母育角色與調適」一文指出，台灣雙胞胎兒發生率約為1.4-2%，即每五十位產婦中，就有一位產下雙胞胎兒；雙胞胎兒平均生產週數約為三十七週，較單胞胎平均生產週數少，體重亦較輕。研究更指出雙（多）胞胎家長所面臨的困難包括，49%睡眠不足、18%經濟拮据、39%情緒騷擾、22%夫妻婚姻關係受影響。雙（多）胞胎孕產婦的產後照護及雙（多）胞胎兒照護，皆使新生兒家長之生理及心理面臨沉重負擔，是以更需增加產假天數以悉心照顧新生兒。\n\n四、參考法國產假規定，分娩首胎單胞胎者給予分娩前六星期、分娩後十星期產假；分娩雙胞胎者給予分娩前十二星期、分娩後二十二星期產假；分娩多胞胎者給予分娩前二十四星期、分娩後二十二星期產假。另參考日本產假規定，分娩單胞胎者給予分娩前六星期、分娩後八星期產假；分娩雙（多）胞胎者則給予分娩前十四星期、分娩後八星期產假，係因雙（多）胞胎妊娠早產與其他併發症風險機率較高，應增加產假天數，以利就醫控制併發症及順利分娩。\n\n五、我國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召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華民國（臺灣）第三次國家報告國外專家審查暨發表會議」，其中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五十三點：「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延長產假以符合國際勞工組織（ILO）2000年訂定之母性保護公約（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國際標準，並給予多胞胎父母額外休假與補償。政府必須進一步加強努力來增加易取得、可負擔之公營托育服務。……」，因此政府需採取相關措施。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並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用語，增列分娩雙生以上者，產假增給二分之一。","修正":"第五十條　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分娩雙生以上者，產假增給二分之一；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n\n前項女性受僱者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10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