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12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震清等17人","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4/LCEWA01_090614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4/LCEWA01_090614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蘇震清","莊瑞雄","施義芳","賴瑞隆"],"連署人":["蔡易餘","許智傑","鄭寶清","何欣純","邱志偉","高志鵬","蔡培慧","李昆澤","郭正亮","陳曼麗","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洪宗熠","邱泰源"],"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2-21","2018-12-25"],"會議代碼":"院會-9-6-14"},{"會期":"09-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21","2018-12-25"],"會議代碼":"院會-9-6-14"}],"mtime":"2024-01-18T20:38:2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21","last_time":"2018-12-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4","會期":6,"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2661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22661","案由":"本院委員蘇震清、莊瑞雄、施義芳、賴瑞隆等17人，為避免中高齡、身心障礙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等弱勢失業者，因實際求職機會不足導致無法請領失業給付，陷入經濟生活困境，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落實社會公義和照顧弱勢失業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要求失業者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每月提供二次以上求職紀錄，立法用意在鼓勵失業者積極謀職，避免無意願就業者濫行領取。然鑒於實務上適於中高齡者或身心障礙者應徵之職缺顯較缺乏，而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被害人多數仍須面臨相當期間之心理重建過程與社交困境，導致該類特定失業者難以獲得適足的就業或面試機會，難以歸咎其未能積極謀職就業，故為踐行社會公義和照顧弱勢失業權益，避免適任職缺匱乏或謀職能力薄弱的弱勢失業者因求職機會不足，導致無法請領失業給付，陷入經濟生活困境，爰增訂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減輕該類特定失業者請領失業給付之失業再認定負擔，僅需提供一次以上之求職紀錄或相關說明即可。","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給失業給付。","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2-04-25-制定:35","說明":"一、新增第二項。\n\n二、鑑於實務上中高齡者與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顯較缺乏，而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多面臨心理重建與社交困境，難以歸咎其未能積極謀職就業，故為踐行社會公義和照顧弱勢失業權益，協助就業能力薄弱的特定失業者不會因為求職機會不足，而導致無法請領失業給付，陷入經濟生活困境，爰減輕其失業再認定負擔為提供一次以上之求職紀錄或相關說明即可。","修正":"第三十條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給失業給付。\n\n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被害人辦理前項失業再認定，應提供一次以上之求職紀錄或相關說明。"}]}],"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12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