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13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4/LCEWA01_090614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4/LCEWA01_090614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世芳","許智傑"],"連署人":["吳焜裕","林靜儀","劉櫂豪","鍾孔炤","李昆澤","蘇巧慧","黃國書","李麗芬","施義芳","吳思瑤","余宛如","陳素月","鍾佳濱","尤美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12-21","2018-12-25"],"會議代碼":"院會-9-6-14"},{"會期":"09-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21","2018-12-25"],"會議代碼":"院會-9-6-14"}],"mtime":"2024-01-18T20:38:2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21","last_time":"2018-12-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4","會期":6,"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22662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22662","案由":"本院委員劉世芳、許智傑等16人，有鑑於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因與大量公投案一同舉行，投票較以往耗時，投票時間截止時，各投票所仍有大量民眾排隊等待投票，致邊開票邊投票之情形發生。又網路媒體於投票時間截止後，開始陸續報導各候選人得票情形，排隊等待投票之民眾即得透過手機網路查詢目前開票狀況，影響其投票意向。爰此，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然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因與大量公投案一同舉行，投票較以往耗時，而投票時間截止時，各投票所仍有大量民眾排隊等待投票，致邊開票邊投票之情形發生。又網路媒體於投票時間截止後，開始陸續報導各候選人得票情形，排隊等待投票之民眾得透過手機網路查詢目前開票狀況。\n二、按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而本條之立法目的乃係為避免民眾因民意調查資料而影響其投票意向。\n三、惟前述投票時間截止後，可能產生與民意調查相同影響民眾投票意向效果之候選人得票數報導，卻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規範，顯與前開立法目的有違。\n四、爰此，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政黨及任何人須於民眾投票完畢後，始發布、報導、散布、評論、引述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及得票數統計，以維護選舉之公平與公正。","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三條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及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n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然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因與大量公投案一同舉行，投票較以往耗時，投票時間截止時，各投票所仍有大量民眾排隊等待投票，致邊開票邊投票之情形發生。\n\n三、又網路媒體於投票時間截止後，開始陸續報導各候選人得票情形，排隊等待投票之民眾得透過手機網路查詢目前開票狀況，即可能產生與民意調查相同之影響民眾投票意向之效果，與本條第二項之立法目的有違。爰此，修正本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選舉投票完畢前，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候選人之得票數統計，以維護選舉之公平與公正。","修正":"第五十三條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及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n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全部投票完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得票數統計，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13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