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13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9人","議案名稱":"「保全業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4/LCEWA01_090614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4/LCEWA01_090614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900/108400090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900/108400090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900/108400090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900/108400090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怡潔等19人擬具「保全業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527070300200"}],"提案人":["陳怡潔"],"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高金素梅","莊瑞雄","蘇震清","江啟臣","趙正宇","孔文吉","林為洲","周陳秀霞","林奕華","王育敏","馬文君","呂玉玲","許淑華","林麗蟬","蔣乃辛","呂孫綾","蔣萬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12-21","2018-12-25"],"會議代碼":"院會-9-6-14"},{"會期":"09-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21","2018-12-25"],"會議代碼":"院會-9-6-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20"],"會議代碼":"委員會-9-7-15-1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24"]}],"mtime":"2024-01-18T20:39:0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21","last_time":"2019-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4","會期":6,"字號":"院總第1456號委員提案第22675號","laws":["01192"],"提案編號":"1456委22675","案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9人，鑑於保全業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保全業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保全業法第九條」第一項，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鑑於保全業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保全業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保全業法第九條第一項，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照表":[{"law_id":"01192","law_name":"保全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保全業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保全業因執行保全業務，應負賠償之責任，應向財政部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前項責任保險，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中途退保。","law_content_id":"01192:01192:1991-12-12-制定:9","說明":"鑑於保全業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保全業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一項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第九條　保全業因執行保全業務，應負賠償之責任，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n\n前項責任保險，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中途退保。"}]}],"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13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