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13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8人","議案名稱":"「票據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4/LCEWA01_090614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4/LCEWA01_090614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怡潔"],"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高金素梅","蘇震清","林為洲","江啟臣","趙正宇","孔文吉","許淑華","周陳秀霞","馬文君","呂玉玲","莊瑞雄","林奕華","王育敏","林麗蟬","蔣乃辛","蔣萬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8-12-21","2018-12-25"],"會議代碼":"院會-9-6-14"},{"會期":"09-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21","2018-12-25"],"會議代碼":"院會-9-6-14"}],"mtime":"2024-01-18T20:39:0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21","last_time":"2018-12-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4","會期":6,"字號":"院總第86號委員提案第22676號","laws":["04518"],"提案編號":"86委22676","案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8人，鑑於票據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票據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票據法第四條」第二項，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鑑於票據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票據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票據法第四條第二項，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照表":[{"law_id":"04518","law_name":"票據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票據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n\n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law_content_id":"04518:04518:1986-06-20-修正:5","說明":"鑑於票據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票據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二項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第四條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n\n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13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