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13070202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議案名稱":"「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4/LCEWA01_090614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4/LCEWA01_090614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育敏","蔣乃辛","鄭天財 Sra Kacaw","蔣萬安"],"連署人":["林德福","周陳秀霞","林奕華","許毓仁","徐志榮","曾銘宗","黃昭順","陳雪生","顏寬恒","徐榛蔚","楊鎮浯","許淑華","羅明才","林麗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8-12-21","2018-12-25"],"會議代碼":"院會-9-6-14"},{"會期":"09-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21","2018-12-25"],"會議代碼":"院會-9-6-14"}],"mtime":"2024-01-18T20:39:2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21","last_time":"2018-12-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4","會期":6,"字號":"院總第464號委員提案第22681號","laws":["04520"],"提案編號":"464委22681","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蔣乃辛、鄭天財Sra Kacaw、蔣萬安等18人，有鑑於現行保險法為維護法律安定性及壽險業者的費率適足性，15歲以下被保險人身故時，僅退還保費、加計利息，等於保險公司在計價上並未計算15歲以前的身故風險。然我國因地理因素之故，常見的天氣災害包括颱風、寒害、豪雨等，亦常面臨地震、坡地崩塌等威脅，另有法定傳染病、重大意外傷害發生之可能，僅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實未能保障未滿15歲國民之保險權益。爰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被保險人滿15歲前因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或非受益人所為之重大意外傷害死亡者，得領取身故保險給付之規定，避免道德風險，併同兼顧保險權益及家屬遺族照顧之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來天災及重大意外發生頻繁，106年2月發生規模6.4強震，台南維冠大樓坍塌，造成115人罹難，其中有三分之一為未滿12歲孩童；107年普悠瑪列車翻覆事件，造成18人死亡，其中更包括5名15歲以下的孩童死亡，現行法之限制有三大理由包括道德危險疑慮、未成年人無經濟負擔不需要保險、未成年自我保護能力不足，但已發生之重大意外傷害突顯出有修法保障未滿15歲被保險人權益之必要。\n二、除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外，然實務上仍有其他孩童意外身故風險，應一併考量納入無法領取身故保險給付之例外事項，如因法定傳染病致死者，去（106）年未滿十五歲流感致死為4名，今（107）年流感季則已有2名。另限縮於非受益人所為之重大意外傷害，應可排除相當道德風險，且保障其被保險人之家屬遺族照顧。\n三、爰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修正草案」，明定被保險人滿15歲前因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或非受益人所為之重大意外傷害死亡者，得領取身故保險給付之規定，避免道德風險，併同兼顧保險權益及家屬遺族照顧保障。","對照表":[{"law_id":"04520","law_name":"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七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n\n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n\n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law_content_id":"04520:04520:2018-05-18-修正:134","說明":"一、近來天災及重大意外發生頻繁，106年2月發生規模6.4強震，台南維冠大樓坍塌，造成115人罹難，其中有三分之一為未滿12歲孩童；107年普悠瑪列車翻覆事件，造成18人死亡，其中更包括5名15歲以下的孩童死亡，現行法之限制有三大理由包括道德危險疑慮、未成年人無經濟負擔不需要保險、未成年自我保護能力不足，但已發生之重大意外傷害突顯出有修法保障未滿15歲被保險人權益之必要。\n\n二、除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外，然實務上仍有其他孩童意外身故風險，應一併考量納入無法領取身故保險給付之例外事項，如因法定傳染病致死者，去（106）年未滿十五歲流感致死為4名，今（107）年流感季則已有2名。另限縮於非受益人所為之重大意外傷害，應可排除相當道德風險，且保障其被保險人之家屬遺族照顧。\n\n三、爰新增本條第二項，明定被保險人滿15歲前因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或非受益人所為之重大意外傷害死亡者，得領取身故保險給付之規定，避免道德風險，併同兼顧保險權益及家屬遺族照顧保障。本條第三項、第四項文字配合調整之。","修正":"第一百零七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n\n前項規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因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或非受益人所為之重大意外傷害死亡者，不適用之。\n第一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n\n第一項至第三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13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