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13070202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議案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4/LCEWA01_090614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4/LCEWA01_090614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育敏","蔣萬安","蔣乃辛"],"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徐志榮","賴士葆","曾銘宗","顏寬恒","鄭天財 Sra Kacaw","孔文吉","林德福","陳雪生","林麗蟬","林為洲","陳學聖","楊鎮浯","羅明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2-21","2018-12-25"],"會議代碼":"院會-9-6-14"},{"會期":"09-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21","2018-12-25"],"會議代碼":"院會-9-6-14"}],"mtime":"2024-01-18T20:39:2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21","last_time":"2018-12-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4","會期":6,"字號":"院總第961號委員提案第22682號","laws":["01142"],"提案編號":"961委22682","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蔣萬安、蔣乃辛等17人，有鑑於目前工安意外發生頻繁，然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僅規範中央主管機關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卻未明定召開會議頻率、亦無規範與會專家學者參與比例，實無法完整提供職災專業意見諮詢。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就國內重大職業安全衛生議題提出建議，以強化中央主管機關角色；並明文規範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專家學者參與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以提升專業意見諮詢之功能，保障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現行法規範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非為定期召開，無法因應近年來頻繁發生之工安意外，據查上一次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為103年召開，距今已4年以上，恐無法回應多元化社會所需專業職業安全衛生知識、及時制定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範。另查，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條之一規定，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並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且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顯見本法之強制性不足，顯有修正之必要。\n二、隨著新興產業興起，新型機械機具及環境化學物品種類亦增加，勞工面對更多樣職業災害類型。在研討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時，實應明定參與開會專家學者比例，以加強對職業風險進行評估與控管，避免勞工受到職業災害。惟本法僅規範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代表之性別比例，未有專家學者比例之限制，實有修法明文規範專家學者納入政策討論比例，以即時反映專業意見。另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老人福利法第九條均有相關專家學者比例之規定，規範研議相關政策時，學者或專家、民間團體代表等，其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以提供政策完善諮詢及研議。\n三、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修正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每年應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就國內重大職業安全衛生議題提出建議；新增第二項，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團體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以強化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之功能，保障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對照表":[{"law_id":"01142","law_name":"職業安全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提出建議；其成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law_content_id":"01142: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39","說明":"一、有鑑於現行法規範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非為定期召開，無法因應近年來頻繁發生之工安意外，據查上一次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為103年召開，距今已4年以上，恐無法回應多元化社會所需專業職業安全衛生知識、及時制定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範。另查，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條之一規定，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並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且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顯見本法之強制性不足，顯有修正之必要。\n\n二、隨著新興產業興起，新型機械機具及環境化學物品種類亦增加，勞工面對更多樣職業災害類型。在研討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時，實應明定參與開會專家學者比例，以加強對職業風險進行評估與控管，避免勞工受到職業災害。惟本法僅規範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代表之性別比例，未有專家學者比例之限制，實有修法明文規範專家學者納入政策討論比例，以即時反映專業意見。另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老人福利法第九條均有相關專家學者比例之規定，規範研議相關政策時，學者或專家、民間團體代表等，其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以提供政策完善諮詢及研議。\n\n三、爰修正本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每年應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就國內重大職業安全衛生議題提出建議；新增本條第二項，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團體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以強化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之功能，保障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修正":"第三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每年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就國內重大職業安全衛生議題進行協調、審議、諮詢及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提出建議。\n\n前項職業安全衛生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團體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成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13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