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14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議案名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5/LCEWA01_090615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5/LCEWA01_090615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費鴻泰"],"連署人":["孔文吉","馬文君","顏寬恒","曾銘宗","林德福","廖國棟Sufin‧Siluko","陳雪生","羅明才","呂玉玲","賴士葆","陳學聖","蔣乃辛","徐志榮","江啟臣","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mtime":"2024-01-18T20:32:2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28","last_time":"2018-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5","會期":6,"字號":"院總第243號委員提案第22689號","laws":["04527"],"提案編號":"243委22689","案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有鑑於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後，已以「聽覺功能障礙」或「言語功能障礙」等用語取代原本的「聾」、「啞」等字眼，但我國的法律條文仍存在許多歧視身障者的用語待檢討。為改正法律中的歧視用語，爰提案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將「聾」、「啞」修正為「聽覺功能障礙」、「言語功能障礙」，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定義，並避免標籤化身障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後，已以「聽覺功能障礙」或「言語功能障礙」等用語取代原本的「聾」、「啞」等字眼，但我國的法律條文仍存在許多歧視身障者的用語待檢討。\n二、為改正法律中的歧視用語，爰提案將「聾」、「啞」修正為「聽覺功能障礙」、「言語功能障礙」，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定義，並避免標籤化身障者。","對照表":[{"law_id":"04527","law_name":"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零七條　參與辯論人如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法院應用通譯；法官不通參與辯論人所用之方言者，亦同。\n\n參與辯論人如為聾、啞人，法院應用通譯。但亦得以文字發問或使其以文字陳述。\n\n關於鑑定人之規定，於前二項通譯準用之。","law_content_id":"04527:04527:2003-06-06-修正:271","說明":"一、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後，已以「聽覺功能障礙」或「言語功能障礙」等用語取代原本的「聾」、「啞」等字眼，但我國的法律條文仍存在許多歧視身障者的用語待檢討。\n\n二、為改正法律中的歧視用語，爰提案將「聾」、「啞」修正為「聽覺功能障礙」、「言語功能障礙」，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定義，並避免標籤化身障者。","修正":"第二百零七條　參與辯論人如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法院應用通譯；法官不通參與辯論人所用之方言者，亦同。\n\n參與辯論人如為聽覺、言語功能障礙者，法院應用通譯。但亦得以文字發問或使其以文字陳述。\n\n關於鑑定人之規定，於前二項通譯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14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