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17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1人","議案名稱":"「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4/LCEWA01_090614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4/LCEWA01_090614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素月"],"連署人":["陳雪生","陳賴素美","羅致政","李昆澤","郭正亮","賴瑞隆","鍾佳濱","洪宗熠","邱泰源","葉宜津","劉建國","施義芳","吳琪銘","陳曼麗","蔣絜安","鍾孔炤","呂孫綾","陳亭妃","劉世芳","蔡培慧"],"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2-21","2018-12-25"],"會議代碼":"院會-9-6-14"},{"會期":"09-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21","2018-12-25"],"會議代碼":"院會-9-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9-8-26-13"}],"mtime":"2024-01-18T20:39:5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21","last_time":"2019-12-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4","會期":6,"字號":"院總第1156號委員提案第22706號","laws":["02516"],"提案編號":"1156委22706","案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1人，鑑於國家疫苗基金的財源收入近年來陸續傳出吃緊情形，為避免國家疫苗基金財源不穩，影響到相關疫苗計畫的推動，將政府釋股收入也納為國家疫苗基金財源之一，因此爰提案修正「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國家疫苗基金新收入來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預防接種是國家防疫工作最重要的基礎，而全球都公認「疫苗」是對抗傳染病成本效益最高的工具。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的評估，每投資一美元在疫苗，可以節省後續七至二十美元的花費，世界衛生組織並將預防接種列為新世紀醫療政策的發展重點。\n二、為了穩定國家疫苗基金的財源收入，建議將政府釋股收入納入國家疫苗基金財源收入，可以有效緩解國家疫苗基金的財源不穩情形，以確保國人能夠在疫苗接種方面獲得該有的權益。","對照表":[{"law_id":"02516","law_name":"傳染病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疫苗採購及預防接種之基金來源）\n\n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兒童及國民預防接種政策，應設置基金，辦理疫苗採購及預防接種工作。\n\n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n\n二、公益彩券盈餘、菸品健康福利捐。\n\n三、捐贈收入。\n\n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n\n五、其他有關收入。\n\n前項第三款之任何形式捐贈收入，不得使用於指定疫苗之採購。\n\n疫苗基金運用於新增疫苗採購時，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傳染病防治諮詢會建議之項目，依成本效益排列優先次序，並於次年開始編列經費採購。其相關會議應錄音，並公開其會議詳細紀錄。成員應揭露以下之資訊：\n\n一、本人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研究計畫及金額。\n\n二、本人所屬團體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疫苗相關研究計畫及金額。\n\n三、所擔任與疫苗相關之事業機構或財團法人董、監事或顧問職務。\n\n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應使兒童按期接受常規預防接種，並於兒童入學時提出該紀錄。\n\n國民小學及學前教（托）育機構對於未接種之新生，應輔導其補行接種。","說明":"由於國家疫苗基金持續面臨短缺，除了調高菸品健康福利捐的收入來源，應該透過其他管道來增加財源，以確保基金能夠確實動用執行相關計畫，保障國人的生命安全。","修正":"第二十七條　（疫苗採購及預防接種之基金來源）\n\n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兒童及國民預防接種政策，應設置基金，辦理疫苗採購及預防接種工作。\n\n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n\n二、公益彩券盈餘、菸品健康福利捐。\n\n三、捐贈收入及政府釋股收入。\n\n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n\n五、其他有關收入。\n\n前項第三款之任何形式捐贈收入，不得使用於指定疫苗之採購。\n\n疫苗基金運用於新增疫苗採購時，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傳染病防治諮詢會建議之項目，依成本效益排列優先次序，並於次年開始編列經費採購。其相關會議應錄音，並公開其會議詳細紀錄。成員應揭露以下之資訊：\n\n一、本人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研究計畫及金額。\n\n二、本人所屬團體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疫苗相關研究計畫及金額。\n\n三、所擔任與疫苗相關之事業機構或財團法人董、監事或顧問職務。\n\n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應使兒童按期接受常規預防接種，並於兒童入學時提出該紀錄。\n\n國民小學及學前教（托）育機構對於未接種之新生，應輔導其補行接種。"}]}],"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17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