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17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議案名稱":"「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5/LCEWA01_090615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5/LCEWA01_090615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易餘"],"連署人":["羅致政","蕭美琴","黃秀芳","吳玉琴","趙天麟","劉櫂豪","何欣純","陳靜敏","陳素月","管碧玲","陳賴素美","邱泰源","蘇巧慧","蔡培慧","洪宗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mtime":"2024-01-18T20:33:1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28","last_time":"2018-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5","會期":6,"字號":"院總第970號委員提案第22710號","laws":["02519"],"提案編號":"970委22710","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移動污染源部分為民眾生活所仰賴之工具，且使用人或所有人並無技術或能力進行改善以符合加嚴後之排放標準，變相造成強制淘汰，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主管機關應以輔導代替強制、補助代替懲罰方式，引導民眾配合政府政策，爰提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部分車輛為民眾賴以維生之工具，強制淘汰車輛，有違憲法第十五條之精神。\n二、依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定，移動污染源本皆有固定時間須接受排氣檢驗，且車輛排氣品質，受到車輛元件所限制，加嚴出廠十年以上交通工具適用新制訂之排放標準可行性低。\n三、為提升車主與民眾汰換老舊車輛，應透過增加誘因方式，如：增加汰換老舊車輛補助、放寬新車進口提供選擇。\n四、油品之品質也會影響到排放之污染物，為減少污染物排放量，中央主管機關可透過市售油品定期抽驗，保障油品品質與降低排放之污染物。","對照表":[{"law_id":"02519","law_name":"空氣污染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n\n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並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加嚴出廠十年以上交通工具原適用之排放標準。\n\n使用中汽車無論國產或進口，均需逐車完成檢驗，並符合第一項之排放標準。\n\n前項使用中汽車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n汽車之製造者或進口商禁止安裝任何影響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減效裝置。但該減效裝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具備保護或防止損壞，避免意外事故所必備之功能。\n\n二、使引擎起動及暖車後不再作動之機制。","law_content_id":"02519:02519:2018-06-25-全文修正:39","說明":"依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加嚴交通工具之排放標準，強制淘汰車輛，有違憲法第十五條之精神。\n\n如為有效提高汰換車輛，中央主管機關應盡速評估四、五、六期車輛販售，並提高誘因係透過補助獎勵等方式，提升車主及民眾汰換意願。\n\n為協助降低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環保署應對全國各直營、民營加油站進行定期抽驗市售油品。","修正":"第三十六條　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n\n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n\n使用中汽車無論國產或進口，均需逐車完成檢驗，並符合第一項之排放標準。\n\n前項使用中汽車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n汽車之製造者或進口商禁止安裝任何影響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減效裝置。但該減效裝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具備保護或防止損壞，避免意外事故所必備之功能。\n\n二、使引擎起動及暖車後不再作動之機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17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