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19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議案名稱":"「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5/LCEWA01_090615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5/LCEWA01_090615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思瑤"],"連署人":["蔡易餘","鄭運鵬","邱議瑩","吳秉叡","陳亭妃","林靜儀","蘇巧慧","李麗芬","李俊俋","洪宗熠","施義芳","張廖萬堅","陳曼麗","葉宜津","尤美女","莊瑞雄"],"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mtime":"2024-01-18T20:33:2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28","last_time":"2018-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5","會期":6,"字號":"院總第51號委員提案第22712號","laws":["01468"],"提案編號":"51委22712","案由":"本院委員吳思瑤、李俊俋等17人，鑑於行政院推動組織再造，部分政府機關之組織名稱已有所異動，其「全民國防教育法」自94年公布生效迄今仍未配合修正，爰擬具「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已於100年11月14日公布、101年2月6日施行，且依據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8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權責事項，自101年2月6日起改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管轄。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完成組織法制化，成為行政院常設機關，改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n二、依據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列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其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已於101年5月20日更名為文化部。","對照表":[{"law_id":"01468","law_name":"全民國防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政府各機關（構）應依據其工作性質，對所屬人員定期實施全民國防教育。\n\n前項教育內容及實施辦法，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468:01468:2005-01-11-制定:8","說明":"一、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已於100年11月14日公布、101年2月6日施行。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完成組織法制化，成為行政院常設機關，改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n\n二、鑑於「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八條」仍沿用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爰提案修正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第八條　政府各機關（構）應依據其工作性質，對所屬人員定期實施全民國防教育。\n\n前項教育內容及實施辦法，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軍事遺址、博物館、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研究、解說與保護工作。\n\n前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同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468:01468:2005-01-11-制定:11","說明":"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已於101年5月20日更名為文化部。\n\n二、鑑於「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十一條」仍沿用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爰提案修正為「文化部」。","修正":"第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軍事遺址、博物館、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研究、解說與保護工作。\n\n前項之實施辦法，由文化部會同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19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