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19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議案名稱":"「政府採購法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8070181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8/LCEWA01_090708_0048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8/LCEWA01_090708_0048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思瑤","李俊俋"],"連署人":["施義芳","蔡易餘","蘇巧慧","陳曼麗","邱議瑩","陳亭妃","莊瑞雄","洪宗熠","李麗芬","林靜儀","鄭運鵬","張廖萬堅","吳秉叡","葉宜津","尤美女"],"議案狀態":"三讀","議案流程":[{"會期":"--","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會期":"09-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9-04-19","2019-04-23"],"會議代碼":"院會-9-7-10"},{"會期":"09-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9-04-26","2019-04-30"],"會議代碼":"院會-9-7-11"}],"mtime":"2024-01-18T20:09:4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28","last_time":"2019-04-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5","會期":7,"字號":"院總第1650號委員提案第22713號","laws":["02308"],"提案編號":"1650委22713","案由":"本院委員吳思瑤、李俊俋等17人，為提升優質之公共工程採購，主管機關每年須因應市場變動，檢討「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以及「工程技術服務費用」；此外，研擬一套公共工程工期準則供各機關參考。爰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乃政府建立公平、公開、有效率之採購程序，確保採購品質。採購品質之精進，須與時俱進。\n二、為提升優質之公共工程採購，提出每年檢討「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以及「工程技術服務費用」之要求，並且研擬一套公共工程工期準則供各機關參考。","對照表":[{"law_id":"02308","law_name":"政府採購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府採購法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外，應無償提供廠商。\n\n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單價資料傳輸至前項工程價格資料庫。\n\n前項一定金額、傳輸資料內容、格式、傳輸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財物及勞務項目有建立價格資料庫之必要者，得準用前二項規定。","law_content_id":"02308:02308:2011-01-10-修正:12","說明":"一、優質之公共工程，乃體現國家之設計力，亦為培養公民美學之重要途徑。\n\n二、欲維持優質之公共工程採購，每年主管機關應主動依市場變動情形檢討各機關之工程造價，以符合合理之工程計價。","修正":"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外，應無償提供廠商。\n\n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單價資料傳輸至前項工程價格資料庫。\n\n前項一定金額、傳輸資料內容、格式、傳輸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財物及勞務項目有建立價格資料庫之必要者，得準用前二項規定。\n\n工程價格之訂定，主管機關每年應會同主計總處，依市場變動之情形檢討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公共工程採購之屬性及實際需求不盡相同，因而有不同之工程工期。\n\n三、主管機關針對各機關之公共工程採購，應彙整採購之屬性與工期需求。\n\n四、爰於機關執行公共工程採購案得以評估合理之工期，主管機關須訂定工期準則。\n\n五、第二項之工期參考準則，另以法律定之。","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採購，主管機關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工期參考準則，協助各機關評估合理之工期。\n\n前項工期參考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二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n\n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n\n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n\n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n\n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n\n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n\n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n\n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n\n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n\n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n\n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n\n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n\n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n\n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n\n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n\n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n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n\n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購。","law_content_id":"02308:02308:2002-01-16-修正:24","說明":"一、優質之公共工程，乃體現國家之設計力，亦為培養公民美學之重要途徑。\n\n二、欲維持優質之公共工程採購，每年主管機關應主動依市場變動情形檢討各機關之工程技術服務費用，以符合合理計價。","修正":"第二十二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n\n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n\n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n\n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n\n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n\n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n\n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n\n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n\n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n\n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n\n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n\n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n\n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n\n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n\n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n\n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n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n\n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購。\n\n前項由主管機關訂定之工程技術服務費用，每年應依市場變動費用定期檢討。"}]}],"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19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