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19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議案名稱":"「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5/LCEWA01_090615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5/LCEWA01_090615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思瑤"],"連署人":["蔡易餘","鄭運鵬","施義芳","邱議瑩","吳琪銘","陳亭妃","蘇巧慧","李麗芬","李俊俋","尤美女","陳曼麗","莊瑞雄","洪宗熠","吳秉叡","葉宜津","林靜儀"],"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mtime":"2024-01-18T20:33:3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28","last_time":"2018-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5","會期":6,"字號":"院總第1510號委員提案第22714號","laws":["03710"],"提案編號":"1510委22714","案由":"本院委員吳思瑤、李俊俋等17人，鑑於行政院推動組織再造，部分政府機關之組織名稱已有所異動，其「公害糾紛處理法」迄今仍未配合修正，爰擬具「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我國推動行政院組織改造，101年5月15日行政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停止辦理，其業務分別移撥至行政院、外交部及文化部，爰刪除「行政院新聞局」之法律文字，以符實況。\n二、102年7月19日行政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其「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同年7月23日正式施行，原行政院衛生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爰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n三、103年制定公布「勞動部組織法」，並自同年2月17日施行，其原先之勞委會進行改組，該法將我國專責辦理全國勞動業務之單位，升格為勞動部。惟該法既已公布施行，我國卻仍有法規使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稱呼，為避免民眾混淆，爰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使法律用語統一，俾完備法制作業程序。","對照表":[{"law_id":"03710","law_name":"公害糾紛處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得設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派代表組成，其任務如左：\n\n一、協調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n\n二、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必要之支援。\n\n前項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兼任之。","law_content_id":"03710:03710:1999-12-30-修正:54","說明":"一、101年5月15日行政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停止辦理，其業務分別移撥至行政院、外交部及文化部，爰刪除「行政院新聞局」之法律文字，以符實況。\n\n二、102年7月19日行政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其「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同年7月23日正式施行，原行政院衛生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爰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n三、103年制定公布「勞動部組織法」，並自同年2月17日施行，其原先之勞委會進行改組，該法將我國專責辦理全國勞動業務之單位，升格為勞動部。惟該法既已公布施行，卻仍有法規使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稱呼，爰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使法律用語統一，俾完備法制作業程序。","修正":"第四十六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得設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勞動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派代表組成，其任務如下：\n\n一、協調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n\n二、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必要之支援。\n\n前項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兼任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19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