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19070200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5/LCEWA01_090615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5/LCEWA01_090615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議案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mtime":"2024-01-18T20:33:5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俊憲"],"連署人":["吳焜裕","鄭寶清","李昆澤","葉宜津","鍾佳濱","洪宗熠","陳曼麗","陳素月","呂孫綾","吳思瑤","蘇巧慧","蕭美琴","邱議瑩","趙正宇","張宏陸"],"first_time":"2018-12-28","last_time":"2018-12-28","會期":6,"屆期":9,"meet_id":"院會-9-6-15","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22716號","laws":["03118"],"提案編號":"1749委22716","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吳思瑤等16人，有鑑於土地開發案之環境影響評估結果對於生態與野生動物保育工作至關重要，然而卻不時傳出石虎、穿山甲等珍貴保育類動物等因棲地大量開發而慘遭生命意外，導致社會各聲浪催促相關法規應盡速修法以完善保育工作機制。爰提案修訂「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引進專業評估人員參與環境影響評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世界自然保育聯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ve of Nature）資料顯示，造成物種滅絕最主要原因之一為原始棲地被干擾或破壞。又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八條及第十條所述，野生動物棲息地遭受嚴重破壞及改變是野生動物所面臨最大的生存危機。\n二、鑑於許多環境開發計劃未評估對野生動物之影響，進行工程時亦未將生態因素納入綜合考量，如：99年龍福祿壽殯葬園區、103年台13線三義外環道新闢工程、107年9月裕隆三義廠的二期擴廠計畫等。這些開發案位處生態與野生動物保育關鍵位置，卻能通過環境影響評估，顯見環境評估對於野生動物保育並未確實，故須借重專業協助野生動物調查研究。\n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規定，野生動物保護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應經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認可。又依同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四項，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具有有關野生動物保育諮詢事項之任務。故提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八條」修正草案，將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納入環境影響評估之諮詢對象。","對照表":[{"law_id":"03118","law_name":"野生動物保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經營各種建設或土地利用，應擇其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最少之方式及地域為之，不得破壞其原有生態功能。必要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實施環境影響評估。\n\n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實施農、林、漁、牧之開發利用、探採礦、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修建鐵路、公路或其他道路、開發建築、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用地或森林遊樂區、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發利用等行為，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經層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為之。\n\n既有之建設、土地利用或開發行為，如對野生動物構成重大影響，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當事人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提出改善辦法。\n\n第一項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變更時，亦同。","law_content_id":"03118:03118:1994-10-27-全文修正:10","說明":"一、鑑於許多環境開發計劃未評估對野生動物之影響，進行工程時亦未將生態因素納入綜合考量，易造成國民及環保團體質疑環評是否確實了解當地生態及野生動物保育工作，因此需借重專業協助野生動物調查研究。\n\n二、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規定，野生動物保護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應經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認可。又依同法第五條第二項訂定之「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四項，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具有有有關野生動物保育諮詢事項之任務。故提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八條」修正草案，將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納入環境影響評估之諮詢對象。","修正":"第八條　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經營各種建設或土地利用，應擇其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最少之方式及地域為之，不得破壞其原有生態功能。必要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前得諮詢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n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實施農、林、漁、牧之開發利用、探採礦、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修建鐵路、公路或其他道路、開發建築、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用地或森林遊樂區、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發利用等行為，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經層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為之。\n\n既有之建設、土地利用或開發行為，如對野生動物構成重大影響，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當事人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提出改善辦法。\n\n第一項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變更時，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19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