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19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7人","議案名稱":"「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5/LCEWA01_090615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5/LCEWA01_090615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張宏陸"],"連署人":["劉建國","蘇巧慧","邱志偉","鍾佳濱","蔣絜安","鍾孔炤","段宜康","呂孫綾","吳玉琴","洪宗熠","吳琪銘","黃秀芳","鄭寶清","陳賴素美","林淑芬","林俊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mtime":"2024-01-18T20:33:5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28","last_time":"2018-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5","會期":6,"字號":"院總第464號委員提案第22717號","laws":["04520"],"提案編號":"464委22717","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7人，鑑於現行「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年滿15歲前不得請求死亡給付，只能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然而從復興空難、0206台南大地震，到普悠瑪翻覆意外，導致多名未滿15歲兒童不幸罹難，家長卻無法獲得保險理賠之情事。以普悠瑪事故為例，有家長僅獲退回事先投保的「旅行平安險」保費不到200元，退回的保險費甚至無法支撐喪葬開支。道德風險是「保險法」的基本原理，係為防範有心之人利用投保高額保險來故意造成沒有行為能力之兒童遭遇不測風險，若在可以防範風險之前提下，將不可抗力之天災、重大意外或其他重大事件納入死亡給付範疇以維護公平正義、方可符合社會期待。爰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0年修正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考量保險目的在於分散風險，藉由保險金來填補損失，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通常非家庭經濟支柱，身故後對家庭經濟並無巨大影響；且人壽保險之死亡保險金主要是照顧遺族之作用，15歲以下未成年人較無此需求；再者未滿15歲未成年人缺乏自我防衛能力，為避免道德風險故不予身故理賠以保障兒童人身安全。然而為了少數的道德風險疑慮，導致重大意外、天災等理賠無法保障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顯然有因噎廢食之問題。\n二、近來天災人禍不斷，造成不少無辜孩童罹難，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若發生事故，即使有保險但因為不理賠死亡給付，家屬拿回的保費和預期的保障顯然不成比例，可見現行法規欠缺全面考量，無法體現保險之精神。為防堵道德風險，同時強化兒童的人身保障，應將天災、重大意外或其他重大事件等人為因素無法干涉之情況列為除外事項，然而重大意外與天災之界定有困難，涉及事後認定的問題，且無法預防有心人士利用天災來製造事故，難防道德危險疑慮，因此應限縮在不可抗力之前提下；不可抗力係指並非出於過失或故意，發生了不能預見、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之情事，15歲以下未成年人若在符合上述要件下死亡，可以獲得死亡給付之理賠。\n三、為減低道德風險之疑慮，同時符合「保險法」上的填補損失之概念，針對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考量目前一般的政策保險與學生團體保險，已經有相當金額可以保障人身死亡損失填補之程度，因此對於死亡給付應設有上限，並由主管機關定之，避免誘使父母蓄意製造事故衍生道德風險之可能，同時也可以減輕未成年罹難者家屬的經濟負擔。","對照表":[{"law_id":"04520","law_name":"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七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n\n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n\n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law_content_id":"04520:04520:2018-05-18-修正:134","說明":"一、第四項新增。\n\n二、2010年修正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考量保險目的在於分散風險，藉由保險金來填補損失，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通常非家庭經濟支柱，身故後對家庭經濟並無巨大影響；且人壽保險之死亡保險金主要是照顧遺族之作用，15歲以下未成年人較無此需求；再者未滿15歲未成年人缺乏自我防衛能力，為避免道德風險故不予身故理賠以保障兒童人身安全。然而為了少數的道德風險疑慮，導致重大意外、天災等理賠無法保障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顯然有因噎廢食之問題。\n\n三、近來天災人禍不斷，造成不少無辜孩童罹難，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若發生事故，即使有保險但因為不理賠死亡給付，家屬拿回的保費和預期的保障顯然不成比例，可見現行法規欠缺全面考量，無法體現保險之精神。為防堵道德風險，同時強化兒童的人身保障，應將天災、重大意外或其他重大事件等人為因素無法干涉之情況列為除外事項，然而重大意外與天災之界定有困難，涉及事後認定的問題，且無法預防有心人士利用天災來製造事故，難防道德危險疑慮，因此應限縮在不可抗力之前提下；不可抗力係指並非出於過失或故意，發生了不能預見、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之情事，15歲以下未成年人若在符合上述要件下死亡，可以獲得死亡給付之理賠。\n\n四、為減低道德風險之疑慮，同時符合「保險法」上的填補損失之概念，針對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考量目前一般的政策保險與學生團體保險，已經有相當金額可以保障人身死亡損失填補之程度，因此對於死亡給付應設有上限，並由主管機關定之，避免誘使父母蓄意製造事故衍生道德風險之可能，同時也可以減輕未成年罹難者家屬的經濟負擔。","修正":"第一百零七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n\n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n\n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n第一項未滿十五歲之被保險人如因不可抗力之天災、重大意外或其他重大事件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發生效力。死亡給付之請領應訂定給付上限，並由主管機關另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19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