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19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7人","議案名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5/LCEWA01_090615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5/LCEWA01_090615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張宏陸"],"連署人":["劉建國","周春米","蘇巧慧","許智傑","洪宗熠","鄭運鵬","吳玉琴","蔣絜安","呂孫綾","邱志偉","黃秀芳","段宜康","陳賴素美","林淑芬","鄭寶清","林俊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mtime":"2024-01-18T20:33:5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28","last_time":"2018-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5","會期":6,"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22718號","laws":["02513"],"提案編號":"1722委22718","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7人，鑑於我國糧食自給率逐年降低，自國外進口糧食量日增，為維護食品安全，政府應完善邊境查驗，積極進行源頭管理。為完善相關查驗機制，加強查驗進口食品，應賦予主管機關合理彈性之執法權限，爰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由於國外糧食以低價或貿易配額等優勢或手段進入國內市場，且國人飲食習慣改變，致我國糧食自給率呈現逐年降低情形，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統計，106年以價格加權計算之綜合糧食自給率為67.18%，以熱量加權計算之綜合糧食自給率為32.28%，亦即顯示我國自國外進口大量食品。\n二、近年國際食品安全問題屢見不鮮，摻假、虛偽標示甚或含有對人體有害物質等，茲如狂牛病、瘦肉精所引發之肉品問題、歐洲爆發毒雞蛋問題及中國大陸毒奶粉問題等。世界各國面臨食安問題，無不謹慎防範，針對境外輸入食品，均加強檢驗，從源頭進行管理，確保進口食品安全無虞。\n三、各國除維護食品安全外，也須重視貿易公平性，亦即若須對國外食品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加工之方式，甚或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製、沒入銷毀等，自應有科學證據佐證。但若遇有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本法仍規定須依風險評估、流行病學調查結果方得採取防制措施，恐緩不濟急。\n參考美國免驗查扣（Detention Without Physical Examination）制度，賦予美國食品藥物監督監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無須有嚴謹證據，得基於進口食品表徵上似有違法，亦即相當證據，即可直接將產品於邊境扣留並禁止進口，可轉移進口國舉證責任，轉為要求進口商應證明食安無虞。為完善我國相關查驗機制，加強查驗進口食品，應賦予主管機關合理彈性之執法權限，故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使我國主管機關得於緊急食安事件，得及時採取免驗查扣措施，維護我國民眾食品安全。","對照表":[{"law_id":"02513","law_nam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n\n前項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n\n第一項諮議體系應就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基因改造食品、食品廣告標示、食品檢驗方法等成立諮議會，召集食品安全、營養學、醫學、毒理、風險管理、農業、法律、人文社會領域相關具有專精學者組成之。\n\n諮議會之組成、議事、程序與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依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下列管理措施：\n\n一、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加工之方式或條件。\n\n二、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製、沒入銷毀。","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4-01-28-修正:6","說明":"一、各國除維護食品安全外，也須重視貿易公平性，亦即若須對國外食品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加工之方式，甚或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製、沒入銷毀等，自應有科學證據佐證。但若遇有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本法仍規定須依風險評估、流行病學調查結果方得採取防制措施，恐緩不濟急。\n\n二、參考美國免驗查扣（Detention Without Physical Examination）制度，賦予美國食品藥物監督監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無須有嚴謹證據，得基於進口食品表徵上似有違法，亦即相當證據，即可直接將產品於邊境扣留並禁止進口，可轉移進口國舉證責任，轉為要求進口商應證明食安無虞。為完善我國相關查驗機制，加強查驗進口食品，應賦予主管機關合理彈性之執法權限，故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使我國主管機關得於緊急食安事件，得及時採取免驗查扣措施，維護我國民眾食品安全。","修正":"第四條　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n\n前項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n\n第一項諮議體系應就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基因改造食品、食品廣告標示、食品檢驗方法等成立諮議會，召集食品安全、營養學、醫學、毒理、風險管理、農業、法律、人文社會領域相關具有專精學者組成之。\n\n諮議會之組成、議事、程序與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依風險評估、流行病學調查結果或有風險表徵涉嫌違規，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下列管理措施：\n\n一、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加工之方式或條件。\n\n二、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製、沒入銷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19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