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19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2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5/LCEWA01_090615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5/LCEWA01_090615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0708/108450070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0708/108450070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0708/108450070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0708/108450070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院會交付本會審查委員陳宜民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二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泰源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鎮浯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八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第八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billNo":"1080321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19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2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2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二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1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2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8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4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1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14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鎮浯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八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1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0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0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3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第八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31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20070203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一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0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1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1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7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10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0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一百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5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第七十條之一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第七十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1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5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1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11070200100"}],"提案人":["張宏陸","洪宗熠","吳琪銘","蘇巧慧","劉世芳"],"連署人":["許智傑","鄭運鵬","黃秀芳","劉建國","鍾佳濱","周春米","呂孫綾","吳玉琴","陳靜敏","鍾孔炤","管碧玲","蔣絜安","段宜康","邱志偉","陳賴素美","林淑芬","鄭寶清"],"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3-06"],"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3-07"],"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3-18"],"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3-20"],"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8"}],"mtime":"2024-01-18T20:34:0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28","last_time":"2019-03-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5","會期":6,"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22719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22719","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洪宗熠、吳琪銘、蘇巧慧、劉世芳等22人，鑑於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針對通報人身分資料之保密規定，僅於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在責任通報與一般通報之通報人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並訂有罰則；而對第五十四條通報人之身分保密卻付之闕如，無通報時效限制亦無罰則規定，僅屬對兒童及少年保護之預防性措施。然兒少為國家未來主人翁，面對兒少受虐事件層出不窮之嚴重情形，保護與防治工作亟待進一步落實，通報制度為處理兒少受虐事件之首務，期望藉由更多人之主動通報來發現兒少受虐之案件，因此對於通報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是鼓勵勇於通報之基本措施，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關於兒少受虐事件，在通報部分現行法規依其類型與人員有相關規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為強制專業人員應通報之責任通報；第二項則規定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身心虐待之情形得通報之一般通報。而對通報人身分資料之保密，在本條第五項明定對於第一項、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保密，違反而無正當理由者，依同法第八十九條處以罰鍰。但對於兒少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的兒少疏忽事件，第五十四條通報人身分資料保密之規定卻付之闕如。\n二、經查本法第五十四條之立法意旨，係為照顧兒童及少年在成長過程中有健全之生長環境，若有因各種社會、家庭、照顧者或兒童及少年本身因素等問題，造成家庭功能無法正常運作，致使兒童及少年未獲適當之照顧，則可能對其人身安全、教養、就學權益及身心發展有所危害，爰此於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有公權力或較易接觸兒童及少年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有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相關問題時，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其進行訪視評估及提供相關協助。本條係屬兒童及少年保護之預防性措施，並無通報時效限制也無罰則規定，且對於通報人亦無類似第五十三條保密義務之規定。\n三、我國法律對於兒少虐待之通報並無誘因，亦無匿名通報之規定，對於通報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是鼓勵勇於通報之基本措施，否則可能礙於人情、或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之考量而怯於通報，失去藉由通報而達到保護兒少之意旨。面對兒少受虐事件層出不窮之嚴重情形，保護與防治工作亟待進一步落實，通報制度為處理兒少受虐事件之首務，期望藉由更多人之主動通報及早發現未獲適當照顧之兒童及少年，爰此比照第五十三條第五項增訂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n前二項通報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5-01-23-修正:61","說明":"一、第四項新增。\n二、關於兒少受虐事件，在通報部分現行法規依其類型與人員有相關規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為強制專業人員應通報之責任通報；第二項則規定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身心虐待之情形得通報之一般通報。而對通報人身分資料之保密，在本條第五項明定對於第一項、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保密，違反而無正當理由者，依同法第八十九條處以罰鍰。但對於兒少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的兒少疏忽事件，第五十四條通報人身分資料保密之規定卻付之闕如。\n\n三、經查本法第五十四條之立法意旨，係為照顧兒童及少年在成長過程中有健全之生長環境，若有因各種社會、家庭、照顧者或兒童及少年本身因素等問題，造成家庭功能無法正常運作，致使兒童及少年未獲適當之照顧，則可能對其人身安全、教養、就學權益及身心發展有所危害，爰此於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有公權力或較易接觸兒童及少年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有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相關問題時，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其進行訪視評估及提供相關協助。本條係屬兒童及少年保護之預防性措施，並無通報時效限制也無罰則規定，且對於通報人亦無類似第五十三條保密義務之規定。\n\n四、我國法律對於兒少虐待之通報並無誘因，亦無匿名通報之規定，對於通報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是鼓勵勇於通報之基本措施，否則可能礙於人情、或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之考量而怯於通報，失去藉由通報而達到保護兒少之意旨。面對兒少受虐事件層出不窮之嚴重情形，保護與防治工作亟待進一步落實，通報制度為處理兒少受虐事件之首務，期望藉由更多人之主動通報及早發現未獲適當照顧之兒童及少年，爰此比照第五十三條第五項增訂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之規定。","修正":"第五十四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n前二項通報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19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