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19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2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5/LCEWA01_090615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5/LCEWA01_090615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張宏陸","洪宗熠","吳琪銘","劉世芳"],"連署人":["劉建國","邱志偉","蘇巧慧","鍾孔炤","陳靜敏","呂孫綾","管碧玲","蔣絜安","段宜康","許智傑","黃秀芳","鄭運鵬","陳賴素美","鍾佳濱","林淑芬","吳焜裕","鄭寶清","林俊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mtime":"2024-01-18T20:34:1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28","last_time":"2018-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5","會期":6,"字號":"院總第1601號委員提案第22721號","laws":["01234"],"提案編號":"1601委22721","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洪宗熠、吳琪銘、劉世芳等22人，鑑於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針對散布、播送兒少性交或猥褻影像之行為，應提高刑罰以為嚇阻，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法立法意旨係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第二條明文規定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為對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之不法行為。\n除上述行為外，加以散布、播送者亦對兒少身心造成嚴重損害，惟散布、播送兒少性交或猥褻影像之行為，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較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拍攝製造兒少性交或猥褻影像，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兩種行為所生之不法侵害後果，應以散布播送，使兒少性交或猥褻影像可被廣為流傳使不特定多數人可為觀覽較重，更具不法之可罰性。然現行第三十八條之刑度明顯過低，違反罪刑相當之立法比例原則。\n二、爰此，比照我國刑法妨害秘密罪章第三百十五條之一之普通竊錄罪，及同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項散布竊錄內容罪加重結果之比例原則，修正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於罰金刑部分，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相較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彰顯散布播送行為較拍攝製造行為之較高不法可罰性。","對照表":[{"law_id":"01234","law_nam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17-11-07-修正:42","說明":"一、散布、播送兒少性交或猥褻影像之行為，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較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拍攝製造兒少性交或猥褻影像，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兩種行為所生之不法侵害後果，應以散布播送，使兒少性交或猥褻影像可被廣為流傳使不特定多數人可為觀覽較重，更具不法之可罰性。然現行第三十八條之刑度明顯過低，違反罪刑相當之立法比例原則。\n\n二、爰此，比照我國刑法妨害秘密罪章第三百十五條之一之普通竊錄罪，及同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項散布竊錄內容罪加重結果之比例原則，修正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於罰金刑部分，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相較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彰顯散布播送行為較拍攝製造行為之較高不法可罰性。","修正":"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19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