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19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9人","議案名稱":"「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80703405/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7/LCEWA01_090807_001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7/LCEWA01_090807_001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琪銘","鍾佳濱","陳賴素美","周春米"],"連署人":["洪宗熠","劉建國","張宏陸","江永昌","葉宜津","趙正宇","蘇震清","莊瑞雄","吳秉叡","管碧玲","邱志偉","陳靜敏","陳曼麗","蔣絜安","鄭運鵬"],"議案狀態":"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會期":"09-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撤案","日期":["2019-05-03","2019-05-07"],"會議代碼":"院會-9-7-12"},{"會期":"09-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10-25","2019-10-29"],"會議代碼":"院會-9-8-7"},{"會期":"09-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19-10-25","2019-10-29"],"會議代碼":"院會-9-8-7"}],"mtime":"2024-01-18T19:46:4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28","last_time":"2019-10-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5","會期":8,"字號":"院總第1307號委員提案第22725號","laws":["01178"],"提案編號":"1307委22725","案由":"本院委員吳琪銘、鍾佳濱、陳賴素美、周春米等19人，鑑於火災場內若有化學品常致災害加劇且速，救援十分困難。第一時間掌握化學品種類、置放地點、災場動線等等，才能正確規劃有效的救援策略，及時搶救災場內寶貴性命，並確保消防人員的安全。在分秒必爭的黃金救援中，惟有災場負責人清楚災場所有相關資訊，爰「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強令災場所有權人及負責人應主動提供化學品種類、派人協助救災等義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消防統計資料顯示：近六年有18位消防人員因公殉職，其中有五位是在107年4月桃園市敬鵬工廠一場大火中參與搶救的消防員！造成如此重大憾事的主因是：災場內堆放大量化學品，即使起火點不在化學品本身，然當場內溫度升高到一定程度，極易瞬間引發全面性爆燃。消防人員第一時間若未充分掌握相關資訊先做出有效且安全的救援規劃，一旦進入火場救災，極易受困毫無退路。\n二、化學品即使在非高溫的穩定狀態下，就具有諸多公安疑慮，故環保、建築等相關法規都有安全管理之機制。其中勞動部為維護勞工安全所定之「危害性化學品標識及通識規則」，足令任何工作場址負責人對化學品屬性及安全條件都有相當之認識。在火災第一時間自當主動提供所有相關訊息，俾利消防人員做出最有效也最安全的救災規劃。\n三、爰增列「消防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強令災場所有權人及事業負責人均負有主動提供化學品種類、派人協助救災等義務。為貫徹增修條文之效力，若有違者，增列第四十三之一條處罰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針對火災場內置有化學品類物品者，第一時間掌握種類、置放點等等相關資訊才能發揮最大救援效果、並確保消防人員的自身安全。殊有立法強令建物所有人以及經營負責人於災害發生即主動提供之必要。\n\n三、化學品類火災，參酌勞動部「危害性化學品標識及通識規則」所列。","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　火災場內置有化學品者，災害處所所有權人及負責人應提供場內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並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及提供搶救必要資訊。"},{"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強化增列二十二條之一執行法效，爰有再增列本條處罰規定之必要。\n\n三、對於惡性故意違反提供義務、配合搶救者，宜加重處罰之。","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　災害處所所有權人及負責人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前項違法行為係出於故意者，可加重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19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