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19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議案名稱":"「自來水法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5/LCEWA01_090615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5/LCEWA01_090615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琪銘","鍾佳濱"],"連署人":["趙正宇","張宏陸","劉建國","葉宜津","蔡易餘","高志鵬","邱志偉","陳曼麗","洪宗熠","莊瑞雄","陳賴素美","吳秉叡","鄭運鵬","蔣絜安","陳靜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mtime":"2024-01-18T20:34:4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28","last_time":"2018-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5","會期":6,"字號":"院總第709號委員提案第22727號","laws":["01164"],"提案編號":"709委22727","案由":"本院委員吳琪銘、鍾佳濱等16人，鑑於民法第七百八十六條已明定土地所有人享有電線、水管、瓦斯管等之「管線設置權」。惟民眾申請安裝自來水管時，卻仍被強令要求需先一一取得「私有地每一位地主之同意書」，始得進行接管申請作業。導致人民連最基本的民生自來用水都障礙重重。爰擬具「自來水法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落實民眾最原始之民生管線設置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法第七百八十六條明揭：「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核此「管線設置權」乃法律所明定賦予之原始物權，無需民眾透過司法再行爭取！憾現行自來水機關在實務設管作業上卻另訂：「需提供管線所通過之所有地主同意書」加以阻絕。即使區區一坪的土地，但若有上百名共有人，也需「全部共有人一一書面蓋章同意」；在國際地球村的當今社會，國人赴外學文行商的比比皆是，若強令民眾需「百分百取得每位地主同意書」始能設管，顯非良能政府之所應為！以一紙行政作業規範更有違昭昭民法之嫌。\n二、革命性的公共衛生措施就是現代化自來水系統，自來水不僅是現代社會的文明，也是健康人權！二十年來因政策推動及努力，全國自來水普及率已達94%，但近幾年卻進展停滯，其中自來水設管作業的封閉作法首要檢討。需朝更開放、對需設管地區更友善的方向修正。爰增列自來水法五十三條之一，落實民眾既有之管線設置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64","law_name":"自來水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自來水法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民法第七百八十六條明揭：「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自來水管象徵民眾健康人權！此最原始之民生管線設置權，理當立法予以確保。","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一　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進水管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n\n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進水管通過之土地為既成計畫道路或具公用地役權之現有巷道，經道路主管機關許可挖掘埋設者，視為符合前項規定。\n\n前二項用戶使用他人私有或公有土地，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予以補償。\n\n前項處所、方法選擇及補償如有爭議時，用戶、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19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