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20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議案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5/LCEWA01_090615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5/LCEWA01_090615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費鴻泰"],"連署人":["馬文君","廖國棟Sufin‧Siluko","顏寬恒","曾銘宗","林德福","陳雪生","羅明才","呂玉玲","孔文吉","李彥秀","鄭天財 Sra Kacaw","蔣乃辛","陳學聖","賴士葆","江啟臣"],"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mtime":"2024-01-18T20:32:5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28","last_time":"2018-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5","會期":6,"字號":"院總第1409號委員提案第22729號","laws":["01183"],"提案編號":"1409委22729","案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有鑑於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後，已以「聽覺功能障礙」或「言語功能障礙」等用語取代原本的「聾」、「啞」等字眼，但我國的法律條文仍存在許多歧視身障者的用語待檢討。為改正法律中的歧視用語，爰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將「瘖啞人」修正為「聽語功能障礙者」，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定義，並避免標籤化身障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後，已以「聽覺功能障礙」或「言語功能障礙」等用語取代原本的「聾」、「啞」等字眼，但我國的法律條文仍存在許多歧視身障者的用語待檢討。\n二、為改正法律中的歧視用語，爰提案將「瘖啞人」修正為「聽語功能障礙者」，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者」之定義，並避免標籤化身障者。","對照表":[{"law_id":"01183","law_name":"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n\n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n\n二、滿七十歲人。\n\n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n\n前項第一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n\n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law_content_id":"01183:01183:1991-06-29-制定:12","說明":"一、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後，已以「聽覺功能障礙」或「言語功能障礙」等用語取代原本的「聾」、「啞」等字眼，但我國的法律條文仍存在許多歧視身障者的用語待檢討。\n\n二、為改正法律中的歧視用語，爰提案將「瘖啞人」修正為「聽語功能障礙者」，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定義，並避免標籤化身障者。","修正":"第九條　下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n\n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n\n二、滿七十歲人。\n\n三、精神耗弱或聽言功能障礙者。\n\n前項第一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n\n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20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