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71220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議案名稱":"「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6/15/LCEWA01_090615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6/15/LCEWA01_090615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思瑤"],"連署人":["蔡易餘","鄭運鵬","蘇巧慧","陳曼麗","邱議瑩","吳秉叡","陳亭妃","李麗芬","洪宗熠","李俊俋","施義芳","林靜儀","張廖萬堅","葉宜津","莊瑞雄"],"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會期":"09-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12-28"],"會議代碼":"院會-9-6-15"}],"mtime":"2024-01-18T20:33:3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8-12-28","last_time":"2018-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6-15","會期":6,"字號":"院總第159號委員提案第22739號","laws":["01418"],"提案編號":"159委22739","案由":"本院委員吳思瑤、李俊俋等16人，為滿足未在學役男受國家派遣或推薦出國表演、比賽、受訓之需求，調整放寬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出境管制及簡併管制條件，爰擬具「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兵役法施行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三十六年二月十九日公布施行，歷經十五次修正；最後一次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八月六日施行。考量我國役男之兵役義務自一百零二年起，八十三年次以後出生役男僅須接受四個月軍事訓練，而八十二年次以前須服一年役期役男人數逐漸減少，允應簡化現行行政作業及方便役男出境申請。\n二、為滿足未在學役男受國家派遣或推薦出國表演、比賽、受訓之需求，調整放寬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出境管制及簡併管制條件。","對照表":[{"law_id":"01418","law_name":"兵役法施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八條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n\n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n\n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競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n\n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n\n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六個月。\n\n五、役男申請出境至國外就學者，應取得國外學校入學許可。\n\n六、役男申請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者，應取得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n\n七、因前六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n\n役齡前出境，或前項第五款人員，於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並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個月：\n\n一、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學歷學校。\n\n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役齡前出境，或第一項第六款人員，於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齡男子，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準用前項規定。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或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赴大陸地區，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之入出境，除應另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外，準用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齡男子，其應檢附之文件，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n\n依前三項規定申請出境，其出境准許與限制事由及延期條件審核程序，由內政部擬訂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役男出境。\n\n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有關規定處罰。\n\n接近役齡男子之出境審查作業，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418:01418:2014-05-20-修正:57","說明":"為方便未在學役男生涯規劃，修正未在學役男申請出境條件，並放寬出境期限。","修正":"第四十八條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n\n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n\n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競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n\n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n\n四、未在學役男因由各相關部會派遣或推薦出國表演、比賽、受訓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每次不得逾三年。但最長不得逾年滿二十四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n五、役男申請出境至國外就學者，應取得國外學校入學許可。\n\n六、役男申請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者，應取得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n\n七、因前六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n\n役齡前出境，或前項第三款人員，於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並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個月：\n\n一、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學歷學校。\n\n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役齡前出境，或第一項第六款人員，於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齡男子，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準用前項規定。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或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赴大陸地區，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之入出境，除應另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外，準用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齡男子，其應檢附之文件，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n\n依前三項規定申請出境，其出境准許與限制事由及延期條件審核程序，由內政部擬訂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役男出境。\n\n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有關規定處罰。\n\n接近役齡男子之出境審查作業，由內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1220070201300/details"}